日本企业综合业务, 公司与投资, 民商事争议解决,
陈文伟律师主要从事日本企业综合业务。
陈文伟律师在二十余年的律师执业中,为客户处理过诸多疑难案件,包括汽车产品质量问题、手机产品质量问题、标的达40亿日元的投资撤回案件等,其中如三菱汽车的汽车召回案、国内第一起强制清算案等有影响力的案件被广为报道。担任众多的世界五百强企业的法律顾问(如高盛、丰田汽车、三菱电机等),擅长于处理公司日常业务,包括各种合同及公司规章制度的确认或制作、企业设立、并购重组、清算解散、产品责任、反不正当竞争、合规经营、劳动纠纷等,以能为客户提供切实可行的方案而为客户所信赖。
陈文伟律师早在2007年就开始向客户推送法律事件簿,至今已推送七百余期;并于2017年开设个人公众号“文言陈辞”,对社会热点事件、司法案例进行法律评析;后又于2021在高朋律师事务所官方公众号开设普法周刊,对生活中的法律问题进行普法宣传,在客户和读者中拥有良好的口碑和知名度。
陈文伟律师于1999年投身律师行业,并于2012年加入高朋律师事务所
加入高朋之前,曾先后在上海市毅石律师事务所和上海市小耘律师事务所任律师和高级合伙人律师
日本国九州大学本科法学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
民建上海经济工委委员
中欧国际商学院讲师
中国政法大学点睛网讲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济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被文化部评选为追梦中国“优秀律师”
高盛公司、丰田汽车、爱信精机、电装、丰田纺织、三菱电机、帝人、东京海上保险、瑞萨、日立、理光、引能仕、华洋堂百货、TOTO、佳能、爱普生、大赛璐化学、日本三菱综合材料、三菱田边制药、安斯泰来、中外制药、明治医药、信越化学等
为某客户收购北京药品经营企业提供全程法律支持
为某客户收购药品经营企业是否需要进行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提供法律服务
为某客户在中国某市设立药品经营企业并为其在北京、上海设立分公司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为某客户进行组织架构调整提供法律意见
为某客户在中国进行药品临床试验提供法律服务
为某客户在中国分销进口药品提供法律服务
为某客户解除与境外药企的药品分销协议提供法律支持
为某客户更新反商业贿赂和反腐败手册
为某客户举办的临床试验是否应遵守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合作科学研究相关规定提供法律意见
为某客户申请延续注册医疗器械注册证提供法律支持
为某国内企业生产的美瞳隐形眼镜申请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产品注册证提供法律咨询
为某日本企业的医用床垫是否需要申请医疗器械注册证提供法律建议
为某日本企业撤销国内代理商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代理人手续提供咨询、诉讼、及办理相关的行政手续
协助某客户就其医疗器械产品被非法改造后销售给医疗机构进行调查
为某日资企业就市场上的仿冒产品进行调查、协助政府机关进行取缔
为某日资企业进口的MR医疗器械涉及海关、公安查处提供法律建议、提起行政复议
代表客户就其第三类医疗器械延续注册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起行政复议
代理某知名日资百货公司,每年均会处理20起左右的消费者投诉、职业打假纠纷或诉讼
代理某企业处理某一体机所谓自燃纠纷,消费者最终未获赔付,也未提起诉讼
代理某知名企业空调质量纠纷案件,在未予赔付的情况下,消费者撤诉
代理某知名轮胎厂商处理的两起轮胎质量纠纷案件,在未予赔付的情况下,原告均撤诉
代理某知名品牌电视处理火灾事故质量纠纷,判决仅支持了索赔金额的40%
代理某知名品牌手机产品质量纠纷应对媒体
代理某车企处理的两起有关安全气囊的质量纠纷,在未予赔付的情况下,原告均撤诉
代理某车企一起引起多人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导致的产品质量索赔,成功和解结案
代理某车企处理一起刹车系统质量诉讼,成功和解结案
代理某车企处理一起汽车质量纠纷,消费者撤回申诉
代理某跨国电脑厂商处理电脑火灾事故质量纠纷
代理某跨国车企产品责任纠纷(包括进口汽车质量纠纷)的诉讼/仲裁约十余起
代理某跨国车企产品质量纠纷(包括进口汽车质量纠纷)的诉讼/仲裁三十余起
代理某跨国车企产品质量纠纷(包括进口汽车质量纠纷)的诉讼/仲裁五起
代理某公司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的质量索赔
代理某太阳能薄膜生产企业应对最终用户的质量索赔(以索赔金额的10%和解结案)
为某集团客户进行劳动人事管理法律实务及风险防范讲座
为某集团客户制定劳动人事管理合规手册
为多家客户全面修改就业规则及其他劳动人事管理的规章制度
为某公司股权转让中的员工安置提供方案并参与员工安置的实施
为某客户裁员及员工安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并参与员工谈判
为某客户裁员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并代理劳动仲裁程序
为某集团客户进行劳动人事合规调查、审阅规章制度并出具合规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为某日资企业处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交易提供全程法律咨询并为其制定《利益冲突管理规范》
为某客户提供劳动用工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咨询服务
为某公司因员工盗取公章之事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为某公司在员工离职后进入竞争对手方工作的相关问题提供法律服务
为某公司在竞争对手方频繁高新挖人方面的困扰提供法律意见
为某公司提供与员工竞业限制与保密相关的法律服务
为某客户调查处理因伪造印章解除办事处负责人劳动合同提供法律服务
为某公司处理员工在武汉出差中发生车祸的相关法律事宜
为某客户处理解除患有精神疾病员工劳动合同事宜提供法律意见
代理客户处理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案件数十起
在某中日合资公司股权转让中,协助日方顺利完成中方国有股权的摘牌及股权转让手续
某中日合资电子公司的股权转让中,负责中方股权转让相关的董事会决议的起草、合资合同、章程的修订
代理某大型中日合资汽车部品公司因中方股东盗用公章引发金额达1.5亿元的与光大等金融机构之间的系列融资纠纷案
协助某日本独资公司的日方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国内自然人并完成股权转让手续
在某中日合资汽车部件公司股权转让中,协助外方确认流程、提交公证认证资料、协助签约、付款、领取交割凭证等,顺利完成摘牌及后续手续
为某日本药企在中国某市收购药品经营企业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某著名日系品牌汽车中国子公司(三家)重组(吸收合并、分公司的设立)
某日本企业在中国投资的关联企业(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吸收合并
某日本知名企业在中国设立的子公司重组(母公司与子公司吸收合并、员工转移)
某日本知名企业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的子公司重组(吸收合并、员工转移)
某日本企业在中国设立的子公司重组(员工安置、公司合并)
伴随业务转让进行的某知名日资企业在中国的重组(股权转让、增资、公司清算)
因某日本知名企业总部拆分而对中国子公司股权承继事宜进行处理
某日本企业的中国子公司重组(员工安置、清算、股权转让)
某日本企业中国子公司重组(增资、中方股权(国有股权)转让等)
某日本企业中国子公司重组(搬迁、员工安置、增资、中方股权(国有股权)转让等)
为某日本企业在中国收购或设立合资企业提供前期法律咨询和调查服务
为某日本企业在中国开设工厂与政府签订相关协议提供法律服务
为某日本企业在中国设立投资公司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为某日本药企在北京设立投资公司提供前期法律服务
为某日资企业收购药品经营企业中遇到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提供法律服务
为某日本药企在中国设立药品经营企业并为之在北京、上海设立分公司
为某中日合资企业设立子公司提供法律咨询
天津河西区某中日合资企业因经营期限届满而解散(员工安置、清算)
天津南开区某中日合资企业员工安置、在经营期限届满前解散(员工安置、清算)
天津红桥区某中日合资企业中方撤出(员工安置、国有股撤出、股权转让)
天津河东区某日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届满前解散(员工安置、清算)
天津武清区某日资企业停业(员工安置)、在经营期限届满前解散(员工安置、清算)
天津西青区某日资企业个别部门的裁撤(员工安置)、日方撤出(员工安置)
天津南开区某中日合资企业中方撤出(国有资产撤出、股权转让)
天津保税区某中日合资企业中方撤出(国有资产撤出、股权转让)
天津西青区某中日合资企业重组(员工安置)、因经营期限届满而解散(员工安置、清算)
天津河北区某中日合资企业日方撤出(员工安置、股权转让)
河北某中日合资企业生产线关停(员工安置)、日方撤出(员工安置)
河北某日子企业停业(员工安置)、在经营期限届满前解散(员工安置)
浙江某中日合资企业中方股权抵押、中方撤出(股权抵押、股权转让)
《中国律师》杂志2006年第7期《营销服务:律师业发展的硬道理——谈律师事务所的营销服务》
《中国律师》杂志2006年第9期《浅议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中的基础交易合同欺诈》
《中国律师》杂志2008年第10期《独家交易协议:是促进竞争还是减少竞争》
《人民司法》杂志2010年上半年增刊《论涉外商事裁判文书的写作》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济专业委员会产品责任论坛暨2011年会论文集《论我国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以与美国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为线索》
《方圆律政》杂志2015年7月《十年后律师业不需要“大所”》
《企业营销风控指南》
《案例集:人力资源篇》
《案例集:企业风险篇》
《反垄断法实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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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11/14
未申报工伤,用人单位是否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2023年6月张先生在工作中不慎受伤,公司随后安排其休养并正常发放了工资,但没有在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张先生考虑到将来还想续订劳动合同,所以并没有在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2024年7月,张先生的劳动合同期满,公司通知张先生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订。张先生觉得公司不顾及自己曾发生过工伤,不与自己续订劳动合同,无情无义。于是,张先生遂起诉公司,要求公司赔偿自己因工伤而导致的损失。那么,张先生的诉请是否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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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11/07
删除失信信息会同时解除限高吗?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其中,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是最常见的两种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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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10/30
清算义务人和清算组是同一人吗?
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第232条规定,董事为公司的清算义务人。该规定与《民法典》第70条“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的规定相呼应。具体涉及到清算义务人负有哪些义务?清算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是什么?清算义务人和清算组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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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10/22
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
秦某向C公司借款,双方间的借款合同将与合同实际签署地、履行地及双方住所地、经营地等均无关系的北京××法院约定为合同签订地,并约定双方争议由北京××法院管辖。后秦某停止还款,C公司诉至北京××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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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10/18
“亏了算我的,赚钱大家分”背后是合伙还是借贷?
张某想经营一家水果店,但是因为资金不足,于是找到了自己的好朋友李某,提出邀请李某合伙。张某向李某保证“店铺经营不用你操心,赔了钱都算我的,赚了钱算大家的”。李某见此稳赚不赔的生意,欣然接受,双方签订了《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由张某负责运营店铺,李某支付投资款10万元,每月张某向李某支付固定分红2000元。此后,张某独自经营店铺。然而,一年后,但由于店铺经营不善,张某无力继续向李某支付分红。李某见张某的承诺不兑现,于是索要投资款。但张某称当初投资的钱已经血本无归,再说李某也是合伙人,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李某很气愤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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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10/10
微信被他人拿去借款,所有者是否要担还款责任?
张某因无力偿还银行债务,被法院列失信被执行人,其名下的微信、支付宝账户也被法院冻结。于是张某让其父亲实名申请了一个微信账号,并绑定了其父亲的一张银行卡。之后,张某用该微信与朋友李某联系,提出向李某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为三个月。三个月之后,李某多次在微信上催要借款,但张某以各种理由搪塞,并告诉李某,这微信是我父亲的,你找我父亲吧。李某无奈之下,起诉张某及其父亲共同偿还5万元借款以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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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9/24
用人单位解散遇上职业健康检查怎么办?
甲公司系化工企业,工作场所中有诸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甲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中有100余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因经营亏损甲公司决定于2024年3月31日(以下称“解散日”)提前解散,并在解散日与全体员工终止劳动关系。2024年2月初甲公司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显示1人“疑似职业病”,5人“复查”,3人“职业禁忌证”,其他人员为“正常”或“其他疾病或异常”。因员工长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有50余名员工在收到个人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后要求甲公司安排其做职业病诊断,并且要求甲公司不能于解散日终止其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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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9/20
司法鉴定机构只能在鉴定名录中选择吗?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目前司法鉴定名录中机构的业务范围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法医物证鉴定、人体残疾等级鉴定、痕迹鉴定、文书鉴定、电子数据鉴定、空气污染环境损害鉴定、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损害鉴定、其他环境损害鉴定、资产评估、建筑工程造价评估、会计审计、产品质量检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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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9/10
竞业限制需谨慎,莫让约定成空文
在商业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竞业限制协议成为了企业保护自身商业秘密和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然而,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和执行并非一帆风顺,其中存在着诸多问题需要我们谨慎对待。下面,我们通过一起案例来深入探讨竞业限制中常见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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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9/04
公司工会的撤销
某公司决定提前解散,并对员工进行安置。在安置过程中,往往忽视工会的注销、及财产清算管理、工会会员的会籍等问题,在此介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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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8/28
员工未休陪产假,用人单位是否应予以补偿?
各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均规定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享受产假,男方享受一定天数的陪产假或护理假(本文统称“陪产假”,引用案例表述的除外),男方享受陪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照发工资。实际生活中,如果男性员工在妻子生育时未休或未休足陪产假的,用人单位是否应折算工资给予补偿?目前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司法裁判中也有不同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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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8/23
停工留薪期工资如何确定?
曹某与A公司成立劳动关系,2023年6月曹某在工作时左手被设备砸伤,同日曹某至医院住院治疗,后医院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为建议曹某停工休息6个月。后经A公司所在地社会保障局认定,曹某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在曹某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期限内,A公司按照曹某2023年6月即遭受工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为基数向曹某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但曹某认为A公司剔除其加班工资,导致其停工留薪期工资减少,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补发停工留薪期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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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8/05
“真假”股东谁该担责?
甲某是乙某的亲戚,应乙某的请求,帮助乙某代持A公司的股份,并被注册登记为A公司股东。不料某日甲某接到法院通知,因A公司对外欠款不还,甲某因未实际出资被债权人起诉要求甲某作为股东偿还公司债务。无独有偶,小张是外籍华人,由于投资方面的政策限制,小张作为隐名股东,请朋友代持了其在甲公司的股份。然而时间久了,朋友见甲公司分红可观,于是产生了鸠占鹊巢的念头,小张非常着急,希望能够确认自己是真实股东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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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7/31
《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之解读
2024年7月1日,修订后的公司法实施,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认缴制调整为限期缴足(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则统一调整为实缴制。新公司法同时规定“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在此背景下,国务院出台了《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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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7/23
公司注销后,对于未清偿债务,债权人应如何维权
甲、乙公司因货物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甲方向乙方赔偿损失一百余万元。强制执行过程中,甲公司在未清偿上述债务亦未通知乙公司申报债权的情况下悄悄办理了注销登记。乙公司发现后,依据甲公司股东在办理注销时向登记机关提交的“债务已全部清偿完毕,如承诺不实本人予以清偿”的承诺书,向法院申请追加、变更甲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最终成功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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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7/17
公司解散之“三期”女职工安置
“三期”女职工,是指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当女职工处于“三期”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其他法律规定给予女职工特殊保护和待遇。在公司解散的情形下,是否可以对“三期”女职工进行安置,以及如何在安置时给予女职工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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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7/05
被踢出群聊可以起诉要求恢复入群吗?
小李是某小区业主,小张是业主委员会的负责人,日常负责管理业主微信群。某日小李在业主微信群发消息声讨物业公司,觉得服务质量低下,而一些其他的业主觉得物业一直服务的很好,是小李在无理取闹,于是小李在群里与多位业主发生争吵,进而开始辱骂。小张作为管理员,见状就将小李踢出了群聊。小李不服,反复要求重新入群,均未被通过。小李感觉小张滥用管理人职权,而且让自己在其他业主面前丢脸,于是起诉要求判决小张恢复自己在业主微信群中的成员身份,并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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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6/27
高级管理人员的认定
《公司法》的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市场主体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高级管理人员的备案。据此来认定一个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称“高管”)似乎并不困难。但是,由于有些公司设置了与前述规定职位名称不一致的职位,如(副)总裁,总裁助理、CEO、财务总监等,有些公司并未依法对高管进行备案,因而导致在认定高管范围方面常常会引发争议,特别是在涉及需要追究高管对公司忠实、勤勉义务的案件中,对于高管认定则显得尤为重要。那么,对于高管的认定,司法实践是如何把握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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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6/18
新《公司法》下公司注销路径
新修订的《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实施。由于新《公司法》对公司出资制度的修订,预计将引发大量未实缴出资或长期未实际经营的公司被注销。新《公司法》下公司注销有以下几个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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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6/14
网购无标签的进口食品如何维权?
朱某听闻国外某厂家生产的保健品有美容养颜作用,但因该产品未在中国境内销售,朱某便从跨境电商平台上的海淘店铺中购买了一盒试用,消费350元。下单后第五天,朱某收到了店铺发货的保健品。该保健品的外观与店铺展示的图片相同,但外包装上没有中文标签和说明书。朱某认为进口保健品没有中文标签和说明书,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规定,要求海淘店铺退款350元并支付3500元赔偿款。但海淘店铺以朱某已拆封为由不予退款也拒绝支付赔偿款。朱某遂以平台提供者和海淘店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1)海淘店铺退还购买产品的货款;(2)海淘店铺支付产品价款十倍的赔偿款;(3)平台提供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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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6/03
药品不良反应的法律责任
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凡药三分毒”,药品不良反应从药品诞生起就如影随形。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近日发布的《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年度报告》显示,2023年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共收到《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241.9万份,1999年至2023年,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累计收到《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2327.5万份。我国有健全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制度,但目前尚未建立药品不良反应补偿/救济制度。司法实务中,在如下情况下,药企、医疗机构等涉案获利主体需要就药品不良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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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5/29
劳动合同期满没续签员工仍出勤单位也接受会有哪些风险?
2019年2月1日,张某进入A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20年1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了。次日,张某继续正常来单位上班,而A公司也正常接受张某工作,但双方都没提过续签合同的事。此后的几个月A公司也一直正常给张某发工资。这样的状态持续了半年多,某日A公司以张某近来表现不好为由,告诉张某后面不用来上班了,再说双方劳动合同早就已经到期了,要终止与张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张某感到十分震惊,认为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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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5/21
《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下的数据出境
2024年3月2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了《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自当日实施。本文就《规定》下数据出境三种合规路径的触发门槛和出境豁免情形做一简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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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5/13
新《公司法》下公司清算路径
新修订的《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实施。新《公司法》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最长认缴出资期限调整为五年,并要求存量公司逐步调整至该期限内,且规定股东未实缴出资的董事可能会承担一定责任;同时也对现行的清算制度进行了修订,明确规定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相较于现行的股东为清算义务人的规定,将清算义务落实到董事个人,激发了清算的动力。上述修订除了将引发公司减资潮外,预计还将引发大量未实缴出资或长期未实际经营的公司通过清算程序予以注销。新《公司法》下公司存在以下清算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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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5/07
单方降低工资如何才能做到合法合理
崔某于2023年5月入职某保险公司,双方签订两年期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崔某在团险发展部门任职高级员工福利规划师三级,月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和管理奖金组成。保险公司通过民主协商程序制定了《团体保险销售人员基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向员工进行了公示。《办法》规定,员工福利规划师的基本工资中有50%与月度评分挂钩,月度考评会从活动量、团队协作、考勤、会议培训四个方面进行,并规定了各职级员工对应的基本工资数额。2023年10月,保险公司根据崔某的月度考评结果将崔某的月工资降低了900元,职级从高级员工福利规划师三级降为高级员工福利规划师二级,2023年12月又再次将崔某的月工资降低了900元,职级连降两级,由高级员工福利规划师二级降至员工福利规划师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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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4/16
AI“复活”逝者违法吗?
甲某从事AI行业,最近甲某发现了一个生财之道,他发现网络上悄悄流行起AI“复活”去世人的热潮。于是甲某开始在某网络交易平台发出广告,可以接受委托用AI技术制作去世的人的视频影像。果然陆续接到订单,有的是粉丝希望“复活”自己的偶像,有的是亲属希望“复活”去世的家人等等。生意很是忙碌。然而,不久后,甲某就接到了投诉,称甲某的行为侵害了逝者的肖像权。但是同时甲某又收到了很多顾客的好评,称感谢甲某的这些影像资料让他们又看到了亲人的样子。甲某不知道如何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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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4/07
新公司法下的股东知情权
公司股东是公司的投资者和出资者,是公司财产的最终所有人,股东投资开办公司的主要目的在于获取回报,因此,股东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公司盈余状况等公司事务有了解、知情的权利即股东享有知情权。现行《公司法》对此做了规定,明确公司股东可以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股东是否有权查阅会计凭证、母公司股东是否有权查阅全资子公司的有关材料,存在一定的争议。新《公司法》此次修订,对股东知情权的有关规定做了相关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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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3/26
经济补偿与劳动者贡献挂钩
甲某于2014年2月入职乙公司,2019年4月26日乙公司向甲某发出《放假通知》,之后甲某未再上班。2020年7月1日甲某与乙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之后乙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甲某因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按照放假工资计算而不是按照正常工作状态工资计算有异议,而提起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最终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底作出了再审裁定,驳回甲某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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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3/13
由公司法修订浅析我国歇业制度
2021年之前,我国并无公司休眠制度,在我国,公司歇业意味着公司注销或被吊销。1994年《公司法》实施以来,历经多次修订,针对公司歇业,也始终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2024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公司法》将该内容修改为“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虽仅增加一个但书内容,却是在法律层面上,认可了2021年深圳首创、行政法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歇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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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3/08
新公司法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重大变化
公司法修订之前,股东如果想要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需要先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在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股权转让。而新的公司法取消了需要征求同意的规定,而是规定转让方仅需要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即可。其他股东接到通知后,可以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如果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就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这一变化使得股权转让的流程更加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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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2/29
公司可以对股东除名吗?
某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A、B、C共同投资设立,根据公司章程,各股东认缴金额均为100万元,出资期限均为2023年12月31日。截至2023年12月31日,A和B均如期足额缴纳了出资,只有C仅缴纳了10万元。在公司正准备向C催缴出资时,意外发现C因个人借款纠纷而名下又无财产可供执行,刚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司由此判断C目前是无法补缴出资差额了,于是就想将C除名。但是对于是否可以对C除名,公司内部产生了分歧。那么,此种情形下,公司是否可以对C进行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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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2/22
如何执行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有房产?
甲公司与乙某之间的民事纠纷经仲裁机构裁决后,因乙某未履行仲裁裁决,甲公司遂向人民法院(下称“执行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院立案后,依法查封了乙某与其配偶丙某的共有房产。但执行法院认为该房产系乙某夫妻共同共有,不能直接进行拍卖。故而甲公司遂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最终历经两年多的时间后,方才进入拍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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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1/31
新公司法关于公司组织结构的变化
.新公司法允许公司自主决定治理结构。现行公司法要求公司治理架构必须是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的双层模式,新公司法允许公司实行董事会的一元治理结构。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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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1/16
个人信息出境,应依法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
2023年9月末,网信办公布了《规范和促进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在该征求意见稿中对于不需要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的情形做了列举,包括下述豁免情形:(1)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如跨境购物、跨境汇款、机票酒店预订、签证办理等,必须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2)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必须向境外提供内部员工个人信息的;(3)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等,必须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4)预计一年内向境外提供不满1万人个人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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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1/10
追加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能否得到支持?
甲乙均为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因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令买卖合同解除,甲公司返还乙公司货款20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乙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查甲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乙公司遂向法院申请追加甲公司的两位自然人股东丙、丁为被执行人。法院经审查发现,丙、丁二人为认缴出资,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于是裁定驳回了乙公司的追加申请。乙公司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但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乙公司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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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1/03
新业态下的用工模式探讨
2020年8月11日,田某通过e代驾司机端APP注册成为A公司运营的代驾平台的司机。田某的工作时间、地点均不固定,获得的劳动报酬取决于接单量,完成送单后由客户支付费用,A公司从中收取一定费用。2021年6月2日田某接单途中发生事故,田某认为此次事故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等费用应当由A公司承担,但A公司拒绝承担,遂成诉。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均裁判驳回田某全部的诉讼请求。该案的争议焦点系对田某与A公司法律关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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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12/25
固定收益率理财的定性
2020年,王女士、刘先生等数十位投资者与某合伙企业等签署了私募基金投资理财的合伙协议,协议中约定合伙企业每半年按固定收益率向投资者支付分红,投资到期,合伙企业还本并支付最后一期分红。现因合伙企业到期未支付应付分红及本金,投资者欲诉讼解决争议,但不知该如何定性固定收益率的理财,以确定何种案由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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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12/19
离职证明上可以写明离职原因吗?
张某因违反规章制度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向其出具的《离职证明》上面载明离职原因为“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张某诉至法院,认为离职证明违法,上面上不应当写离职原因,其负面评价影响了自己再次求职,因此要求单位重新出具离职证明,并且赔偿自己求职受到影响无法顺利入职其他公司造成的收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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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12/12
夫妻一方可以擅自转让股权吗?
张某与李某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100万元,与张某的朋友共同设立了A公司,股权登记在张某名下。后来,因感情不和,二人准备离婚。李某遂提出转让张某持有的A公司70%的股权并平分股权转让所得。不料,经查询,发现张某瞒着自己于一年前已转让了60%的股权。李某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张某擅自转让股权的行为无效。那么,李某的诉请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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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12/07
军工准入资质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
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引导优势民营企业进入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领域”的明确要求之后,我国军工准入制度随之发生了变化,很多民营企业都想要开拓军工领域的市场,而由于军工领域大多涉密,想要参与涉密军工项目,必须要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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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11/30
刑事控告案件立案后,控告人能申请撤销吗?
甲公司以员工涉嫌职务侵占罪为由向公安机关提起刑事控告,公安机关在审查之后予以立案。但在案件侦查阶段,员工积极与甲公司协商退赔,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约定甲公司在员工退赔后向公安机关申请撤销案件。在该案中,甲公司能否向公安机关申请撤销该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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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11/24
未休婚假有没有工资补偿?
2023年9月初,李某领证结婚后,向公司申请国庆假前的10天婚假。公司未同意李某的婚假申请,也未同意其延期休婚假的后续申请。李某不知其能否就未休的婚假要求公司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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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11/15
从《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看 “伤害民族感情”
不久前,一位女孩因为打扮成动漫角色乘坐公交车,被公交车上的乘客辱骂的事件冲上热搜。无独有偶,不久前广州地铁发出规定,万圣节禁止“恐怖”“血迹”妆面或装扮“鬼怪”等惊悚形象乘车迎来一致好评。2023年8月28日,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迎来了颁布17年来的首次修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新增的“有损民族精神,伤害民族感情”的行为将有可能成为处罚对象。这一条款立刻引起了各方的关注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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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11/07
《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解读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称“发改委”)2023年1月5日发布了《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6号,下称“56号文”),并于2023年2月1日实施,并废止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下称“2044号文”)。2023年2月9日,发改委同步公布了企业借用中长期外债常见问题解答和《企业借用中长期外债审批办事指南》(合称“56号文配套文件”)。请就56号文及其配套文件的主要内容和相关变化做一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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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11/01
销售缺陷产品招致的罚款损失可否要求生产者赔偿?
陈某承租了某美食广场的摊位作为经营驴肉火烧的场地。某日,相关部门对美食广场进行检查,从陈某摊位所使用的驴肉中检出含有马肉成分。据此,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美食广场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美食广场这一经营掺杂掺假食品的行为,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美食广场缴纳了罚款后,从陈某的摊位收入中扣除了5万元。之后,陈某诉至法院,要求驴肉的生产者甲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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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10/24
专利受让人对于受让前的侵权行为能否主张权利?
2023年4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专利转让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将不限于与该专利权有关的不论是转让前还是转让后的所有实体转让给甲公司。2023年5月,甲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著录项目变更请求,请求变更专利权人为甲公司。2023年7月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发手续合格通知书,准予变更,至此甲公司变更为该专利的合法权利人。甲公司在受让该专利后发现A公司于2020年至今一直在生产侵害该专利的产品,遂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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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10/17
医疗产品缺陷由谁举证?
2022年12月,杜某因骨折手术后植入的内固定钢板断裂,再次骨折入院。出院后,杜某将医院和内固定钢板的制造商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医疗产品缺陷责任。因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内固定钢板存在缺陷,杜某本欲申请对内固定钢板是否存在缺陷进行司法鉴定,但考虑到司法鉴定费用需要申请方垫付,杜某手头不宽裕,一时两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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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10/11
警惕不要成为帮信罪的罪犯
小A是在校大学生,某日在网上与小B结识,小B告诉小A有个轻松的赚钱方法,有偿使用小A的闲置银行卡,每张卡500元。小A正愁零花钱不够,听到有这么简单的赚钱方法高兴的不得了,于是就把自己闲置的三张卡提供给了小B。后来小A得知这些银行卡是被用于网络赌博收款,但小A认为自己又没有参与违法犯罪,况且区区这点小钱不会被定为犯罪的,于是没有理会,并且又联系了自己的同学们,收购了同学们的数张银行卡,转售给小B。此后小A被认定构成帮信罪,其售卡获利3500元,涉及违法转账8000余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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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09/21
民间借贷中的转贷行为
张女士在李先生开设的A公司担任副总,私下二人关系非常好。去年因为疫情,A公司的业务受到很大影响,经营出现了困难。于是李先生找到张女士,表示目前A公司的银行贷款已经出现了逾期,现在急需一笔资金缓解,自己凑来凑去,还是差40万元,希望张女士能够帮帮自己。张女士手头没有多余的资金,但看在多年朋友的份上,还是想帮一下。于是,张女士想到了信用贷,便从某银行以自己名义借款40万元,并在贷款到账的当天全额转到了A公司的账上。李先生得知张女士是从银行贷款帮助自己,非常感动,并立即表示每月张女士应还的本金和银行利息,由A公司按月汇款给张女士,此外每月额外给张女士2000元的利息,双方还就此签订了借款合同。谁料,从第四个月开始,A公司不再给张女士汇款,李先生说公司经营未好转,确实没有钱了。这也导致张女士的银行贷款出现了逾期。无奈之下,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按照借款合同履行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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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09/14
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近期执法观察
近日,一份公安机关对某足疗会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网上广为流传。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所以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原因在于公安机关对足疗会所进行查处的依据系《数据安全法》,而不是常见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的违法事实则为“该场所的电脑存储有顾客姓名、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等敏感数据且未设置密码,未制定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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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09/06
境内公司将员工信息传输至境外母公司,是否属于PIA评估范围?
《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和《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指南(第一版)》自2023年6月实施以来已有两个半月时间。在此期间内,笔者接到多家跨国企业关于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PIA)报告出具以及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的咨询和委托。笔者发现,跨国企业均有一个特有但又普遍的现象即境外母公司会派遣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以下简称该等人员)到境内子公司任职,在此情形下,境内子公司基于人力资源管理的必要性收集该等人员信息,并传输给境外母公司。在进行个人保护影响评估前,境内子公司提出:境外母公司已收集该等人员信息,境内子公司在通过标准合同备案路径跨境提供该等人员信息至境外母公司的情形下,是否就不需要将该等人员信息列入评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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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08/29
AI换脸侵犯的是什么权利?
小王系一名网红达人,热爱古风汉服,经常在某视频网站发布古风汉服照片和视频,拥有粉丝无数,在圈内外具有相当的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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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08/25
密室逃脱受伤谁担责?
刘某与李某二人一同前往某密室逃脱游戏店游玩。游戏过程中,大家被突然出现的恐怖演员吓到,演员依照剧情设计追赶二人,二人在惊慌奔跑期间刘某摔倒后骨折。此后刘某认为场所设计过于狭窄、演员的追赶以及李某的拥挤是其摔倒受伤的原因,因此将密室经营者、李某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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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08/15
有限公司董事如何合法合规的辞职?
根据《公司章程》,A有限公司的董事共三名。在近日召开的董事会会议上,董事张某因与其他董事经营理念不同,发生争执。一气之下,张某说我不干了。其他董事认为张某说的是气话,并没有理会。后来,经过思量,张某还是决定辞去董事,于是其先后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群、邮寄方式向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他董事提出辞去董事职务。之后张某很快入职B公司担任总经理。A公司获知后,以张某辞去董事职务并未生效以及A、B两公司经营同类业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张某继续履行董事职务,并将其在B公司的所得归A给公司所有。那么,A公司的诉请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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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08/10
警方公开聚众淫乱案被处罚对象全名是否侵犯隐私权?
2023年5月16日,杭州警方在网上公开了一起聚众淫乱案的行政处罚决定,其中较为详细地记载了违法事实,且公开了六名被处罚对象的全名,此事件迅速引发全网热议。有些同名同姓的网友评论留言诉说了自己因此“社死”的经历,更多的网友则质疑杭州警方的这一行为是否涉嫌侵犯了该六人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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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07/27
“私车公用”中用人单位的法律风险
X公司因“私车公用”的职工较多,顾虑行车安全隐患和事故风险,欲知其作为用人单位有哪些法律风险及如何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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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07/26
巨额工亡补助金是遗产吗?
李某在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根据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李某的妻子赵某获得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00余万元。然而赵某领取补助金后,李某的朋友张某找到赵某,称李某生前向其借款80万,这笔补助金是李某的遗产,应当用来偿还借款。此外李某的父母也找到赵某,主张补助金应属于李某的遗产,作为父母也有权利进行分配。而李某的祖父母认为自己从小抚养李某长大,作为李某的近亲属应该也有权分配该财产,赵某不知道如何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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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07/12
隐形加班知多少?
由于微信具有方便、快捷的优点,任职于同一家公司的A某、B某,日常工作中无论是与同事沟通,还是与客户沟通,都经常使用微信,而沟通的时间并不局限于工作时间。由于工作岗位和工作职责不同,A某的聊天内容多为简单的工作汇报、请示、回复或发送文档及照片等,而B某的聊天内容多为微信群中的客户维护,解答客户问题等,并且为了满足客户的不时需要,公司还制定了《XX社群官方账号值班表》。近日,二人离职后,都向公司提出支付通过微信加班的加班费的请求,并将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A某的诉请,却支持了B某的诉请。那么,同样是下班后通过微信工作要求支付加班费,为什么判决结果却截然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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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07/06
“鉴定意见”都会被法院采信吗?
某公司厂房发生火灾,经当地公安消防大队调查,认定起火原因为“变压器短路引起弧光放电”。某公司遂向变压器厂家提起诉讼,要求厂家赔偿火灾损失。一审期间,法院委托W鉴定机构对“案涉变压器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进行鉴定。W鉴定机构先出具了《专家意见书》,结论为:涉案变压器不存在质量问题;之后,又出具了《事故现场分析说明》,推翻了《专家意见书》的结论,认为涉案变压器存在质量问题。其中,《专家意见书》加盖鉴定专用章,由鉴定人刘某、林某签名;《事故现场分析说明》加盖鉴定专用章,无鉴定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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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06/27
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和备案指南解读
2023年6月1日《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生效实施。2023年5月30日国家网信办发布《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指南(第一版)》(以下简称《指南》)。《办法》和《指南》为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签订标准合同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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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06/12
谁来为自动驾驶汽车的交通事故责任买单?
李某购买了一辆最新款的汽车,带有自动驾驶功能。某日夜间,李某在驾驶汽车时见路上没有其他车辆行人,于是开启了自动驾驶功能。不料在驾驶了一段距离后,前方出现了一辆正在工作中的清洁车,李某的汽车在自动驾驶状态下未自动采取躲避和减速,最终导致发生交通事故。李某认为,自动驾驶功能未能成功识别出前方有车辆是导致事故的根本原因,于是起诉要求车辆生产商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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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06/07
“背靠背”条款是拒绝付款的尚方宝剑吗?
A公司与某汽车公司C公司订立了汽车零部件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向C公司提供汽车零部件。为履行前述合同,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购进原材料钢材。A公司与B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了“背靠背”条款,即A公司收到C公司支付的货款后10日内向B公司支付钢材的货款。合同订立后,B公司如约完成全部供货,且供货无质量问题。然而A公司却以未收到C公司支付的货款为由,迟迟未付款。那么,A公司能否以“背靠背”条款拒不付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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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05/31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不注销的法律风险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在清算完成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由此可见,吊销不等于注销,吊销是指吊销营业执照,注销是指注销公司的市场主体资格。吊销营业执照是行政机关对公司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不能继续从事经营活动,但其的市场主体资格只有在完成公司注销登记后才会消灭。“吊销只是让公司变成僵尸企业,注销才是拿到公司的死亡证明书”,这句话非常形象地道出了吊销与注销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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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05/24
员工违反薪酬保密制度被解雇,合法吗?
案例一:甲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公司实行严格的工资、奖金保密制度,员工不得向他人透露自己的工资,不得询问、讨论自己和他人的工资,违反工资保密制度视为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上述制度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薪酬保密制度”。李某系甲公司的销售人员,薪酬由基本工资、绩效提成和福利津贴组成,李某与甲公司其他员工聊天时发现自己与同岗位员工的年薪相差较多,遂保留了其他员工的工资条,同时将自己的工资与其他员工工资列明在请求领导加薪的邮件中。甲公司认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薪酬保密制度,以李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李某认为甲公司制定的薪酬保密制度,排除了劳动者合法权利,限制了同岗位员工的知情权,违反了同工同酬的工资分配原则,要求认定甲公司系违法解除。法院认为用人单位采用薪酬保密制度,在保护员工隐私、防止员工相互攀比、减少员工冲突流失、便利企业管理上确有优势,在合理范围内法律应予尊重,订约双方当受此约束。李某自行发送的邮件中列举本人及其他员工的薪资情况,确存在违反规定之情形,甲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相关规定与其解除合同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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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05/16
保密常识知多少?
2021年,即将下水的福建舰广受关注,网络上有公开的福建舰的卫星影像,这些公开的信息,让许多军事爱好者误以为航母可以随便拍摄。2021年底,军迷罗某购买具备远程高清摄像功能的无人机对福建舰进行拍摄,罗某声称“这样在军迷圈会有比较好的谈资”。罗某在对福建舰进行非法拍摄时,被国家安全机关发现,罗某所拍内容,经鉴定涉及2项机密级军事秘密和1项秘密级军事秘密。最终,罗某因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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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05/12
老员工回来“挖墙脚”怎么防?
张某是A公司的副总经理,因为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A公司与张某签订有竞业限制条款。2022年张某辞职,张某辞职后不久,A公司发现张某以前工作团队的若干名员工陆续纷纷辞职。某日,A公司无意间在行业内部的杂志上看到一篇竞争对手B公司的报道,报道中配图以及采访内容均显示张某辞职后入职了B公司,并将在A公司的研发团队均带入B公司工作。A公司气愤之下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最终法院认定张某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但由于双方未约定禁止招揽义务,因此没有支持公司该项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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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05/06
互联网广告的合规提示
2023年2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并将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现行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较大的修改,特别是以下几个方面尤其需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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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04/25
企业如何依法开展反间谍安全工作?
近日,有关部门以涉嫌从事间谍活动对一名日本公民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从近些年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公布的危害国家安全典型案件显示,现实中的“间谍”并不像影视剧中表现的那样身怀绝技,以窃取别国秘密情报为职的人员,恰恰相反,其中大多是普通的打工族或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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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04/19
广告绝对化用语是“限制放开”还是“宽大无边”
《广告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与上述用语相同或相似的如“世界顶级”、“全球第一”、“中国唯一”、“独一无二”等用语被统称为广告绝对化用语。目前在立法层面《广告法》对广告绝对化用语作了禁止性规定,在执法层面执法机关对广告绝对化用语的执法过于简单粗暴,经营者稍有不慎就被处以罚款,导致经营者谈“最”色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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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04/06
借条写得好,风险大减少
李某和赵某是生意伙伴,日常经常有一些生意往来。2018年李某向赵某借了10万元钱用于资金周转,并向赵某出具了一张“欠条”,欠条内容十分简单,只写了李某欠赵某10万元。2022年,赵某向李某催要无果,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立即还款。而李某却狡辩称10万元是此前欠赵某的货款,现在早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不应支持赵某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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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03/28
夫妻所设公司是否为实质一人公司?
李某夫妇婚后共同设立了A公司,各持股50%,二人均参与A公司的管理。后由于拖欠B公司货款,B公司将A公司诉至法院并申请了强制执行。案件执行中,法院未发现A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B公司遂以A公司符合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且李某夫妇财产与A公司财产混同为由申请追加李某夫妇为被执行人,要求李某夫妇二人对A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那么,B公司的诉请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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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03/22
公司与董事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孙某于2007年7月被M控股公司调任至其下属子公司H公司任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月薪税后7万元,由H公司按月支付并扣缴个税,五险一金由H公司委托外服公司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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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01/19
新冠病毒感染回归乙类管理后的用工管理问题
在对新冠病毒肺炎按照“乙类甲管”的政策下,2022年12月7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规定新冠患者的隔离政策由集中隔离变为居家隔离为主,集中隔离为辅。2022年12月26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公告,将新冠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冠病毒感染,且将于2023年1月8日起解除对新冠病毒感染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这一重大调整意味着自2023年1月8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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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06/07
涉疫法律实务系列|疫情期间在扫描件上盖章的合同是否有效?
新冠疫情来势汹汹,各地纷纷采取了不同的封控措施,而封控对企业之间的合同签订也产生了影响。在一般情形下,以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需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签名盖章或按指印。而在疫情期间,受封控措施影响,合同当事方可能无法在同一份合同上签署。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签名盖章,通过电子邮件将扫描件发送给另一方当事人,对方在扫描件上签名盖章后再以电子邮件方式将扫描件发回,以此种方式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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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02/19
复工员工感染新冠病毒肺炎的工伤认定
编者按随着各地政府公布的延迟复工期限结束,企业将按照各地政府的政策安排陆续复工。但因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各级政府均提出了灵活安排工作方式和工作时间的要求,复工后企业将面对灵活且复杂的用工形态。本文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复工员工感染新冠病毒肺炎的工伤认定作一简单梳理,以期能够抛砖引玉。一、能够按照企业安排到工作场所正常提供劳动的员工对于此类员工,如果在上下班途中或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感染新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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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05/26
上海分所主任陈文伟当选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
2023年5月20日,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第三次会员大会暨2023年学术年会在京召开。大会由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主办,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承办。全国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司法机关、法律服务机构、新闻单位等近300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工作者参加会议。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文伟当选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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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07/24
上海市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心徐汇区域工作站在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设立
2021年7月21日,上海市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心与我所签署合作备忘录,在我所设立上海市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心徐汇区域调解工作站。上海市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心王军伟主任向我所授牌,上海市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心副主任陆翔参加活动。上海市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心是依据《2014年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的要求,成立的专业、独立、第三方金融消费纠纷调解公益组织。为消费者和金融机构之间产生的纠纷提供公平、独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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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07/05
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积极参与公益捐赠——助力贫困高中生重返校园
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于今年6月向上海杉树公益基金会发起的“杉树高中助学计划”捐赠人民币9900元,资助“杉树高中助学计划”中1名高中生高中三年的膳食费及生活补助费。为帮助贫困高中生重返校园,完成大学梦贡献了一份力量。由于九年义务制教育只保障到初中,有很多学业成绩优秀的初中毕业生因为贫穷交不起高昂的高中学费而面临辍学。为了帮助这些家庭特贫、学业特优的学生能完成高中学业走入大学。上海杉树公益基金会发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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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08/10
台湾政治大学法学院在职法律硕士专班师生一行来访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
2019年8月8日下午,台湾政治大学法学院在职法律硕士专班师生一行,由台湾政治大学总务处总务长、法律系副教授颜玉明博士带队到访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主任谢向阳律师、高级合伙人陈文伟、沈旻律师以及合伙人洪猛、蔡世明、郑霄潇律师热情接待了台湾政治大学法学院师生,双方同时开展了热烈的座谈交流。座谈会由本所蔡世明律师主持,蔡世明律师首先介绍了上海台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及上海地方性保护台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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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03/20
中共静安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赵汝青 区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凌淑蓉走访调研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
2018年3月15日下午,中共静安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赵汝青在静安区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凌淑蓉陪同下到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走访调研。赵汝青书记和凌淑蓉局长在上海办公室高级合伙人谢向阳、陈文伟、沈旻律师的陪同下参观了高朋办公室,赵书记和凌局长仔细观看了高朋的荣誉墙和办公区域,与高朋所的合伙人、律师亲切交流。谢向阳律师代表全体合伙人对两位领导的到访调研表示真诚的欢迎,并向两位领导介绍了高朋的发展概况、业务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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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04/13
祝贺上海(高朋)陈文伟律师被推荐进入中共上海市委统战部“新阶层人士理论研修班”
恭贺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文伟律师被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民建上海市委推荐参加中共上海市委统战部“新阶层人士理论研修班”,进入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中共上海市委统战部、民建上海市委重点培养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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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04/10
上海食药监分局采纳陈文伟律师意见——撤销1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5年2月,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陈文伟律师接受客户委托就上海市食药监局某分局做出的行政处罚,提出听证会申请。3月2日听证会如期举行,会上陈文伟律师针对行政处罚中涉及的法律依据衔接适用的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和建议,最终该观点被食药监局采纳,并撤销了之前拟作出的19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客户给予陈文伟律师极大的认可与赞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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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11/25
陈文伟律师受邀参加发改委反垄断局关于反垄断执法研讨会
2014年11月24日,高朋(上海)所高级合伙人陈文伟律师受邀参加发改委反垄断局关于反垄断执法专题研讨会,就反垄断执法过程中的执法权范围、行使的程序进行了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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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09/12
热烈欢迎区司法局领导莅临高朋(上海)分所参观访问
2013年9月11日上午,静安区司法局陈筱洁局长一行人莅临高朋(上海)分所交流访问。上海分所主任谢向阳律师、高级合伙人沈旻律师、陈文伟律师、张兵律师参加了会议并向区司法局领导介绍了我所的业务发展情况。会上,陈筱洁局长就司法局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共享问题以及事务所应如何准确定位、走专业化强所道路的问题进行了发言并与各合伙人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交流。此次局领导莅临高朋(上海)分所充分体现了区司法局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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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01/21
高朋上海分所召开2012年度合伙人年终会议
2013年1月20日下午三点半,高朋(上海)分所在雅居乐万豪酒店五楼董事会议室举行“2012年度合伙人年终会议”,参加会议的合伙人有谢向阳、陈文伟、姚飞、童麟、沈旻、朱燕、王焕、张兵、冯峰、文宏祥。会议由合伙人谢向阳律师主持,会上对2012年度高朋(上海)分所的工作进行了全面的回顾与总结,对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对工作中的不足提出切实的解决方案。同时展望了2013年的工作设想,提出明确清晰的工作思路和工作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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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05/03
高朋合伙人应邀出席国际经贸旅游节法律服务推介会议
2012年4月28日,“烟花三月”国际经贸旅游节法律服务推介会议在美丽的扬州举行。高朋所主任王磊律师,高级合伙人胡连萍律师、陈文伟律师、谈亚军律师应邀出席。会上,王磊律师代表国内律师事务所分别就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趋势、发展道路以及先进管理经验与本地资源的融合等方面做主题发言,并出席合作签约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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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12/01
高朋喜迎六位合伙人
近日,上海小耘所陈文伟、张毅、谈亚军、于江、姚飞、童麟六位律师率领团队加入高朋律师事务所。此举将使高朋在反倾销、国际贸易争端和公司法服务领域、外商投资业务,金融业务等在原有业务的基础上有更大规模的拓展,同时,还新增了高朋的日本业务范围,以陈文伟律师为首的日本业务团队将把高朋的对日业务向专业化和精细化推进。陈文伟律师,1999年毕业于日本九州帝国大学,长期从事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在涉外法律服务中处理了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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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06/17
高朋(上海)入选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事务所备选库
近日,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入库通知,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成功入选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事务所备选库。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10月,由原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原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作为主发起人,并于2007年10月30日成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000728)。公司注册资本4,363,777,891元,目前拥有166家证券、期货营业网点,遍布在全国四个直辖市,东部沿海所有发达省份及重点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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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11/18
高朋(上海)中标申通地铁集团外聘法律顾问库项目
2019年10月22日,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在“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外聘法律顾问库项目”中成功中标,面向申通地铁集团(含分公司)以及下属建设类企业、运维类企业、部分竞争/功能类企业等几十家企业的法务需求,提供专业服务。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是一家融轨道交通投资、建设、运营管理、资源开发和设计咨询为一体的大型国有企业集团,是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轨道交通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责任主体。截止目前,集团所属企业共118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