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踢出群聊可以起诉要求恢复入群吗?
案件概况
小李是某小区业主,小张是业主委员会的负责人,日常负责管理业主微信群。某日小李在业主微信群发消息声讨物业公司,觉得服务质量低下,而一些其他的业主觉得物业一直服务的很好,是小李在无理取闹,于是小李在群里与多位业主发生争吵,进而开始辱骂。小张作为管理员,见状就将小李踢出了群聊。小李不服,反复要求重新入群,均未被通过。小李感觉小张滥用管理人职权,而且让自己在其他业主面前丢脸,于是起诉要求判决小张恢复自己在业主微信群中的成员身份,并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
律师分析
在讨论群主是否有义务恢复群成员资格之前,首先需要认识两个概念,即民事法律行为和情谊行为。所谓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使双方建立起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并且双方受到权利和义务约束的行为,例如买卖,借贷等等。然而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并非任何一个行为都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在社会交往过程中还有一种称为“情谊行为”。情谊行为是以增进私人情谊为目的或基于善良风俗而无偿为他人提供物质或服务的行为。例如坐公交车到站叫醒睡着的乘客,帮别人指路等等。行为人并不因此受到法律的约束,因此单纯的情谊行为不属于法律的约束范围。
聊天群产生于互联网时代,是公民之间基于某种特定社会关系、或某种共同需求、或某种共同爱好等缘由而通过网络建立的言论发布和事务探讨平台,其设立具有成员间合意的自发自治性质,群主与群成员之间的入群、退群属于一种情谊行为,微信群的成员是否选择进群,是否愿意遵从微信群规则,以及是否被微信群接纳应属于社会交往的范畴,该行为并未创设民事法律关系,因而无需民事法律介入。
根据《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规定,群组的组建者或管理员应当规范对群组内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管理员将其认为发言不当的成员移出群聊,是互联网群组内“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自治规则的运用,该行为不产生民事法律关系。因此要求恢复群成员资格的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的范围。法院最终驳回了小李的起诉。
当然,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微信群的入群退群管理等属于情谊行为,但依然需要注意避免情谊行为的过错导致侵权。例如微信群内辱骂他人,侵害他人名誉等等,将可能会面临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