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 年薪制高管,加班工资该付吗?
一、案情
员工甲某系上海市A公司的高管,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甲某的年薪为人民币75万元,甲某所在的岗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2025年7月甲某以其在法定节假日加班为由要求A公司支付加班工资。
二、焦点解析
(1)不定时工作制下,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是否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由企业安排工作的,按本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根据该规定,在上海市用人单位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应当支付加班工资,深圳市持相同观点。而北京、天津、广东则规定无须支付加班工资。
(2)在年薪制下,是否还需要向员工支付加班工资,即年薪是否当然包括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是对劳动者超时工作的一种补偿,《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原则上年薪制员工的年薪并不当然包括加班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需有双方明确约定。若无明确约定,且存在加班事实,仍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部分地区如惠州市、江门市、梅州市、中山市则有例外规定,即对与用人单位已约定较高的薪资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等,以及难以用标准工时衡量工作时间、劳动报酬而与用人单位约定实行较高的年薪制的劳动者,其主张加班工资的,一般不予支持。
若甲某与A公司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年薪的金额,未约定年薪构成及年薪包括加班工资,甲某也存在加班事实的,A公司仍应向甲某支付加班工资。
三、案例启示
对于同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年薪制的高管,其加班工资是否需要另行支付,需要同时考量以下几个因素:
1、劳动合同履行地关于不定时工作制加班工资的支付规定;
2、劳动合同或者其他书面文件中是否约定年薪的构成,是否包括加班工资?
3、劳动者加班是否经过用人单位规定的审批流程,即是否存在加班事实。
四、结语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年薪制的高管,考虑到其工作时间弹性大、薪酬高等特点,若用人单位制定的薪酬能够涵盖可能发生的加班工资的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年薪包括加班工资同时明确年薪的构成,同时配套加班审批制度,以避免因加班工资引发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