删减后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提交?
一、引言
司法实践中,由于微信聊天记录冗长、内容琐碎、大部分消息与待证事实或争议焦点关联性不大等原因,当事人举证时往往倾向于提交经过筛选的截屏图片,而在截屏过程中可能会有意或无意地删减、隐瞒对己方不利的消息记录,然后将“剪辑”过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这种做法是否可行?又有何种法律后果呢?
二、法律分析
我国法律对证据提交有着严格的要求,其核心在于真实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微信聊天记录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电子数据这一证据类型。而人民法院对电子数据证据真实性的审查主要围绕其完整性、可靠性展开。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第十五条第二款中规定,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规定,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以及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均是人民法院判断电子数据真实性时考虑的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中规定,当事人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提出异议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结合质证情况,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过程的真实性,而电子数据的内容是否存在增加、删除、修改及不完整等情形是互联网法院着重审查的内容。
三、启示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提交的,最好是提交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如果仅提供部分截屏图片的,则不得删减、隐瞒对己方不利的消息,如果对方提出异议,应提供原始载体供法庭审查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否则,对于提交删减后的微信聊天记录,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完整性存疑的,有可能会导致证据的证明力大大降低,甚至导致证据的真实性遭到否定,证据不会被采信;如果是有倾向性删减、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还有可能被认定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从而会被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据时,务必确保其真实完整,并保留原始载体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