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打还手即互殴”的终结:正当防卫权的新生
案件概况
2020年,饭店老板张女士在劝阻醉酒男子刘某时,遭到对方三次殴打。情急之下,张女士抓起酒瓶反击。公安机关根据监控和伤情鉴定,最初认定张女士用酒瓶打伤刘某,致使刘某轻微伤,双方构成“互殴”,对张女士和刘某均处以行政拘留,张女士还被罚款200元。张女士提起行政诉讼后,最初两审法院均维持了对张女士的行政处罚决定。这一判决在当时引发轩然大波,之后,类似的案件不胜枚举,无数守法公民在遭受不法侵害时,因顾虑防卫行为反被处罚,被迫陷入“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的荒诞处境。
法律分析
2025年6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下称“新法”),2026年1月1日正式施行。新法第十九条对行政领域的正当防卫权在法律层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制止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的,依法给予处罚,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不予处罚。”
根据新法新增的这一规定,构成正当防卫,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存在现实不法侵害、侵害正在进行、防卫针对侵害者实施、防卫意图具有正当性、未超过必要限度。
“存在现实不法侵害”,该等不法侵害不仅限于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琐事引起的斗殴中,对于如前述案例中的过错方刘某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侵害正在进行”意味着防卫必须针对当下发生的侵害,既不能是事前的先发制人,也不能是事后的报复行为。前述案例中,刘某先动手打人,且三次殴打张女士,张女士作为势弱方在事发突然,面对不法侵害时的紧迫情境和紧张心理作用下,出于自卫的本能就近抓起酒瓶反击,属于正当反击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防卫针对侵害者实施”,要求正当防卫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但是,不能狭隘地将不法侵害人理解为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还包括现场的组织者、教唆者等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前述案例中,张女士的防卫行为符合该要件。
“防卫意图具有正当性”,要求实施防卫行为时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行为人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这种防卫挑拨很难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前述案例中,张女士防卫意图正当。
“未超过必要限度”是实践中认定正当防卫最具挑战性的问题。新法强调防卫行为应当与侵害程度相匹配,遵循“最小必要”原则。前述案例中,刘某三次殴打张女士,导致张女士身体先是趔趄,后是坐倒,最后被压倒,整个身体处于下风状态,双方体型及体力悬殊,张女士利用随手拿到的身边物品进行还击,且两次拿起的酒瓶均未碎裂即甩飞,击打明显不具有攻击力,并未采取明显不当的暴力,未超过必要限度。刘某轻微伤可能是其撞到饭店暖气片所致,不是被酒瓶砸的。
综上,按新法的规定,张女士构成正当防卫,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