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未休陪产假,用人单位是否应予以补偿?
各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均规定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享受产假,男方享受一定天数的陪产假或护理假(本文统称“陪产假”,引用案例表述的除外),男方享受陪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照发工资。实际生活中,如果男性员工在妻子生育时未休或未休足陪产假的,用人单位是否应折算工资给予补偿?目前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司法裁判中也有不同的观点。
观点一: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未休陪产假需要支付补偿,员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补偿无法律依据。
在(2022)鲁0104民初430号案中,法院认为按照当地规定,女方晚育的,男职工享有7天的护理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但是,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在用人单位未安排护理假的情况下,应当另行向男职工支付护理假工资。因此,员工有关护理假工资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在(2021)京01民终4324号案中,法院认为虽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的当地规定,但是,并不能由该规定推导出“劳动者未休配偶护理假,用人单位需要支付未休护理假工资”的结论,故员工要求公司支付一个月未休陪产假工资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观点二:员工未主动提出休陪产假的,视为放弃该权利,无权要求补偿;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员工无法休护理假的,应当给予补偿。
在(2023)鄂01民终10477号案中,法院认为关于未休陪产假的工资差额,员工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当时向用人单位告知过孩子出生的情况且要求休陪产假,视为其放弃了自己的相应权利,故对该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在(2021)湘01民终12018号案中,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员工可享受20天陪产假,其实际休了6天陪产假,对于未休陪产假,员工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未休陪产假天数系公司原因造成,故员工要求公司支付未休陪产假天数的工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观点三:离职时存在未休陪产假的,员工要求折算陪产假工资,若非员工方原因导致未休陪产假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补偿。
在(2019)粤0111民初19954号案中,法院认为根据当地规定员工可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但因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员工实际无法享有剩余10天未休陪产假,公司应支付员工未休陪产假工资。
在(2021)川01民终15952号案中,法院认为根据规定,员工在其妻子生育期间享有20天的护理假,但员工有15天的护理假未休,且员工未休护理假的原因并非其个人原因导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的工资标准支付员工剩余未休的15天的陪产假工资。
综合上述案例,对于员工因故未休陪产假,用人单位是否应折算补偿的问题,司法实践中通常会结合当地对陪产假的规定、员工是否向用人单位提交过休陪产假的申请、员工实际休陪产假的情况、员工未休陪产假的原因等综合判断,因缺少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裁判结果各异。为了防止出现类似纠纷,用人单位可以在规章制度中明确陪产假的请假、休假、未休假处理等的规则,如果确实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未批准员工陪产假的申请的,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也可以灵活休假、弹性的工作方式、调休等予以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