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工资如何确定?
案件概述
曹某与A公司成立劳动关系,2023年6月曹某在工作时左手被设备砸伤,同日曹某至医院住院治疗,后医院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为建议曹某停工休息6个月。后经A公司所在地社会保障局认定,曹某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在曹某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期限内,A公司按照曹某2023年6月即遭受工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为基数向曹某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但曹某认为A公司剔除其加班工资,导致其停工留薪期工资减少,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补发停工留薪期工资。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加班工资系劳动者提供的超出正常工作情况下发放的工资部分,曹某在停工留薪期内未正常提供劳动,加班工资不应当计算在内。故曹某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应当包含加班工资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曹某不服该仲裁裁决,提起诉讼。一审人民法院则认为停工留薪期制度设立的目的系为保障工伤职工在医疗期间生活标准不受工伤影响,《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亦规定,在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曹某系因发生工伤导致不能正常上班获得加班工资,故从公平角度出发,以曹某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包括加班工资)作为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计发基数,并无不当,判决A公司向曹某补发停工留薪期工资。
律师分析
该案的争议焦点为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是否包括加班工资。因《工伤保险条例》未对该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各地司法实践出现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性质上属于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所获得的报酬,而加班费是劳动者提供额外劳动获得的收入,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范畴,且在停工留薪期内也不可能发生加班的事实,故停工留薪期工资不应包括加班工资,如上海市、浙江省均持该观点;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受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加班工资也属于工资的范畴,且劳动者系因遭受工伤事故伤害而不能正常上班获得加班工资,故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应当包括加班工资,如广东省持有该观点。
综上所述,对于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是否包括加班工资,各地有不同的裁判口径,建议用人单位在确定劳动者停工留薪期工资时,以所在地的司法裁判口径为准。若当地无相关司法判例参考的情况下,与劳动者协商确定或以劳动者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包括加班工资)作为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计发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