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公司清算路径

2024 05/13

新修订的《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实施。新《公司法》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最长认缴出资期限调整为五年,并要求存量公司逐步调整至该期限内,且规定股东未实缴出资的董事可能会承担一定责任;同时也对现行的清算制度进行了修订,明确规定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相较于现行的股东为清算义务人的规定,将清算义务落实到董事个人,激发了清算的动力。上述修订除了将引发公司减资潮外,预计还将引发大量未实缴出资或长期未实际经营的公司通过清算程序予以注销。新《公司法》下公司存在以下清算路径:


一、自行清算


虽然新《公司法》规定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但根据新《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公司进行清算需要股东会依法作出决议,而且必须有法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才可对公司进行清算。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公司应当进行清算的情形有以下四种:(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包括营业期限届满等)出现;(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四)人民法院通过强制解散诉讼判令解散公司。不论是上述哪一种情形出现,都可以依法由董事组成清算组(或按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即通常所说的“自行清算”。


二、强制清算


在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或者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情况下,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即通常所说的“强制清算”。


此外,新《公司法》还增加了一种特殊的“强制清算”情形,即如果公司是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而应进行清算的,作出上述决定的部门或公司登记机关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新《公司法》未明确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有关人员”的范围,但根据强制清算的实务操作,通常是由人民法院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摇号确定。


三、破产清算


除了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外,新《公司法》也规定了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由清算组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由人民法院和破产管理人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和解或重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