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06/07

案例讲述


A公司与某汽车公司C公司订立了汽车零部件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向C公司提供汽车零部件。为履行前述合同,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购进原材料钢材。A公司与B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了“背靠背”条款,即A公司收到C公司支付的货款后10日内向B公司支付钢材的货款。合同订立后,B公司如约完成全部供货,且供货无质量问题。然而A公司却以未收到C公司支付的货款为由,迟迟未付款。那么,A公司能否以“背靠背”条款拒不付款呢?


律师分析


“背靠背”条款一般是指合同中约定的买方付款需以买方从第三人处获得相应款项为前提条件的条款。基于民事合同意志自由原则,司法实践中普遍认可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的“背靠背”条款的效力。但为了防止买方利用其优势地位损害卖方的合法权益,司法实践中对于“背靠背”条款成就与否,通常会遵循诚信、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量。通常情形下,如存在下述因素,则“背靠背”条款不能成为买方拒绝付款的抗辩理由:


一、在买方与第三人履约过程中,第三人存在违约行为


“背靠背”条款的成就是基于第三人向买方履行义务,其前提之一是第三人不存在违约行为。如果第三人存在违约行为,即便是存在“背靠背”条款,也不宜将第三人的违约行为作为买方拒绝支付货款的抗辩理由或免责的条件,因为没有条件的背靠背,就是无限期,无法保障已经履行合同义务的卖方的合法权益。此种情形下,首先由买方向卖方履行付款义务。至于因第三人违约行为而产生的责任,则属于另一个法律关系,由买方向第三人另行主张。


二、在买方与第三人履约过程中,买方存在违约行为


“背靠背”条款的成就是基于第三人向买方履行义务,其前提之一是买方如约向第三方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如果因买方存在违约行为,导致第三人未向买方付款,基于对卖方权益的保护,卖方不应为买方的违约行为承担责任,因此买方不能以“背靠背”条款拒绝向卖方履行付款义务。至于因买方违约行为而产生的责任,则属于另一个法律关系,由第三人向买方另行主张。


三、买方怠于向第三人主张权利


在有“背靠背”条款约定的合同履行过程中,买方负有向第三人主张款项以及积极督促第三人按约定及时支付款项的附随义务。此处买方的积极督促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或仲裁、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且买方对此具有举证责任。如果买方怠于向第三人主张权利或无法举证,则被视为怠于履行合同附随义务,将被认定为恶意阻碍付款条件成就。此时,买方则不能以“背靠背”条款拒绝向卖方履行付款义务。


四、存在第三人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


当遇到第三人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尽管买方已采取了仲裁、诉讼、执行等措施,仍导致第三人向买方付款无法实现。此时,买方以第三人丧失履行能力为由拒绝向卖方付款,事实上买方变相逃避付款义务,导致卖方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司法实践中,有法官认为合同所附的“背靠背”条款不可能发生,视为未附条件,买方应当向卖方付款。


正是由于前述情形的存在,“背靠背”条款并不是买方不付款的“尚方宝剑”,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分析。本案,经审理,第三人未付款,系买方出售的产品有质量瑕疵,因此,A公司的抗辩理由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