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08/25

案例讲述


刘某与李某二人一同前往某密室逃脱游戏店游玩。游戏过程中,大家被突然出现的恐怖演员吓到,演员依照剧情设计追赶二人,二人在惊慌奔跑期间刘某摔倒后骨折。此后刘某认为场所设计过于狭窄、演员的追赶以及李某的拥挤是其摔倒受伤的原因,因此将密室经营者、李某诉至法院。


律师分析


当前,越来越多新型刺激的游乐项目出现,但是一旦发生人身财产损害,由谁承担责任往往错综复杂。


一、经营场所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规定,经营者具有安全保障义务,类似密室逃脱等具有冒险性质的游戏由于其本身包含一定的刺激性和危险性,因此经营者应当承担更高的风险提示和安全保障义务。例如对游戏场地进行安全、合理的布置,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对游戏情节进行科学安全的设计等。实践中审理此类案件法官会审查损害后果是否系经营场所的原因导致。如果在经营者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例如游戏现场能见度高、通行没有障碍物、有警告提示、保护措施等,游客系自己不慎摔倒,则一般不会认定系经营者原因导致。而反之则法院将认为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护义务,应承担责任。


二、其他参与者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本条款系民法典中的自甘风险条款。根据前述规定,受害人在参与具有一定刺激性的活动前,对可能发生的风险应具有一定的预见性。在此基础上自愿参加活动后受伤的,如果受害人要其他参加者承担责任,则需要证明其他参加者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实施了加害行为(例如故意殴打、推倒受害人等)导致受害人受伤的情形。


三、受害者自身责任


受害人在参与密室逃脱游戏时,应可预见到该游戏具有恐怖因素,必然会导致恐慌、害怕心理,并可能会产生奔跑、肢体摩擦及碰撞等情况。在明知前述风险的基础上,受害人仍选择参与该游戏,自身就应该对游戏场所内的环境以及自身安全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在此基础上发生人身伤害,其自身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法院将根据前述因素判断各方是否承担责任,以及需要承担责任的比例。需要提示的是,很多危险刺激性的游乐项目通常要求游客在入场时签署免责声明,承诺自行承担风险后果。但由于商家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定的,因此即使游客签署了免责声明也并不会导致经营者可以免除安全保障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