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缺陷产品招致的罚款损失可否要求生产者赔偿?
案例讲述
陈某承租了某美食广场的摊位作为经营驴肉火烧的场地。某日,相关部门对美食广场进行检查,从陈某摊位所使用的驴肉中检出含有马肉成分。据此,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美食广场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美食广场这一经营掺杂掺假食品的行为,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美食广场缴纳了罚款后,从陈某的摊位收入中扣除了5万元。之后,陈某诉至法院,要求驴肉的生产者甲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5万元。
律师分析
案件审理中,出现了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本案中,系因甲公司生产了掺杂掺假的驴肉导致美食广场受到行政处罚、产生经济损失,属于生产者的责任,陈某作为销售者向美食广场进行赔偿后,有权向甲公司追偿。因此,陈某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陈某与甲公司之间的纠纷属于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并未对案涉情况下陈某的经济损失如何计算、如何承担作出约定,因此,甲公司无需赔偿;其次,行政处罚中的罚款属于公法上的制裁,是基于经营者的过错而形成的专属责任,不应向上游生产者进行追偿,将责任进行转嫁。因此,陈某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最终采纳了第一种观点,支持了陈某的诉讼请求。另外,近几年的相关案例,发现因销售存在缺陷的产品而受到行政处罚的销售者,除了向生产者主张赔偿损失外,比较常见的是向其上游中间商主张赔偿损失,通常也会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