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公司注销路径
新修订的《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实施。由于新《公司法》对公司出资制度的修订,预计将引发大量未实缴出资或长期未实际经营的公司被注销。新《公司法》下公司注销有以下几个路径:
一、一般注销
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了一般注销的适用条件,即在公司自行清算结束后,由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后,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一般注销是最为常见的公司注销路径,由于要经过清算程序,耗时较长但遗留给股东的问题较少。
二、简易注销
简易注销虽是新《公司法》新增的内容,但简易注销并不是新生事物。自2017年3月1日起,就已经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新《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了简易注销的适用条件、流程以及股东承诺不实应承担的责任。
此外,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于2023年12月21日发布的《企业注销指引(2023年修订)》进一步明确了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情形,包括: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在经营异常名录或者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存在股权(财产份额)被冻结、出质或者动产抵押,或者对其他企业存在投资;尚持有股权、股票等权益性投资、债权性投资或土地使用权、房产等资产的;未依法办理所得税清算申报或有清算所得未缴纳所得税的;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正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三、强制注销
强制注销是新《公司法》新增的内容,也是本次修订的亮点。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
四、通过强制清算程序注销
强制清算是指在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或者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情况下,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民事诉讼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通常,在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清算组可以持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的决定书和终结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办理公司注销手续。
五、通过破产程序注销
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了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而《企业破产法》规定了公司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