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被他人拿去借款,所有者是否要担还款责任?
案情回顾
张某因无力偿还银行债务,被法院列失信被执行人,其名下的微信、支付宝账户也被法院冻结。于是张某让其父亲实名申请了一个微信账号,并绑定了其父亲的一张银行卡。之后,张某用该微信与朋友李某联系,提出向李某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为三个月。三个月之后,李某多次在微信上催要借款,但张某以各种理由搪塞,并告诉李某,这微信是我父亲的,你找我父亲吧。李某无奈之下,起诉张某及其父亲共同偿还5万元借款以及利息。
律师分析
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必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借贷的合意,二是款项的交付。法院审理此类案件,重点审查借贷合意,还原借款人及出借人的真实意思,并结合双方的陈述和相关证据作出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因此,李某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与张某、张某的父亲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且款项已经交付。
本案中,一方面,经审查,李某提供的其与该微信账号的聊天记录,发现李某明知与其联系借款的对象为张某,李某多次催要、追讨款项的对象也是张某,向李某确认欠款金额和承诺还款时间的是张某。另一方面,虽然该微信使用张某父亲的身份证注册的,但是张某的父亲从未使用过该微信,该微信由张某实际控制,张某为该微信的实际使用人。李某不认识张某的父亲。因此,法院认为李某与张某间形成借贷合意,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而李某与张某父亲间不存在借贷合意,双方的借贷合意不成立。
在认定借贷双方存在合意的情况下,法院还需进一步审查借贷款项是否实际交付。本案中,法院进一步审查,根据李某提供的该微信的转账支付记录,经询问张某,确认李某已经将借款交付。而张某收到借款后,并未转入其父亲的银行卡,而是用于本人消费,其父亲并不控制该借款。
综合庭审情况,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与张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其与张某父亲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本案中,张某父亲实名注册的微信被张某掌控、使用并进行借款,李某将其视为债务的共同承担人。虽然法院经审理后未认定张某的父亲为共同借款人,但张某的父亲因此也面临被诉的法律风险。提示,在生活中个人一定要妥善保管自己的个人账户,不要轻易将个人实名认证的相关账户出借。如发现他人借用自己实名认证的账户进行借贷,应立即阻止,防止被诉或承担连带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