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收益率理财的定性
问题提出
2020年,王女士、刘先生等数十位投资者与某合伙企业等签署了私募基金投资理财的合伙协议,协议中约定合伙企业每半年按固定收益率向投资者支付分红,投资到期,合伙企业还本并支付最后一期分红。现因合伙企业到期未支付应付分红及本金,投资者欲诉讼解决争议,但不知该如何定性固定收益率的理财,以确定何种案由起诉。
律师解读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已明确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因此,前述投资者的固定收益率理财不可能被定性为合伙型私募基金。合伙协议约定保本固息,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禁止性规定,可能导致整个协议被认定为无效。
对于固定收益率理财能否被认定为民间委托理财,司法实务中存在争议,有的司法机构认可民间委托理财约定保本固息,有的司法机构则认为约定保本固息属于实质上的民间借贷,有的司法机构认为民间委托理财约定保本固息则整个协议无效。
例如,辽宁省高院在(2019)辽民申3576号案中认为,在民间委托理财活动中,虽然受托人的保底收益承诺改变了委托合同由委托人承担风险的基本特征,但合同法对委托人的风险承担系任意性规定,保底收益条款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对委托行为所设立的激励和制约机制,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对于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保底收益条款,不应一概视为无效。该案当事人间所签订的协议的委托理财类型为保证本息固定回报类型,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而深圳中院在(2021)粤03民终11023号案中认为,上诉人主张双方属于委托理财关系,与《协议书》约定的被上诉人仅收取固定利息、不参与盈利分配不符,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符合民间借贷的法律性质,应认定为借贷关系。北京金融法院在(2022)京74民终475号案中则认为,委托理财协议约定有保底条款(最低收益率),应认定为无效。
实务中,对于许多金融理财产品,并不能简单以协议名称来定性,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纷繁、复杂,如上述案例,在司法实践也会产生不同的意见,因此,民间投资理财的资金安全存在较大风险,投资者在签订投资理财相关协议、支付投资款项之前,就应该咨询相关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