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车公用”中用人单位的法律风险

2023 07/27

案例讲述


X公司因“私车公用”的职工较多,顾虑行车安全隐患和事故风险,欲知其作为用人单位有哪些法律风险及如何规避风险。


律师分析


“私车公用”中用人单位主要存在如下法律风险:


1.承担工伤责任的风险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职工“私车公用”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伤害的,属于工伤。用人单位须按照法律法规关于工伤的相关规定向职工支付相关费用,包括:按工伤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支付其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按月向难以安排工作,且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五、六级伤残职工支付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以伤残津贴为基数为五、六级伤残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向同意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五至十级伤残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对于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以工伤保险基金每月支付的伤残津贴为基数,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


2.承担职工因工致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的风险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职工在“私车公用”中致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肇事车辆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其次,肇事车辆有其他商业保险的,商业保险赔付;不足的部分,按照该职工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比例由用人单位作为侵权责任人进行相应赔偿。当然,用人单位赔付后,可以向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职工追偿。其中,职工重大过失的情形,司法机关将根据职工的工作性质、事故责任、私车公用的必然性等因素,合理界定追偿比例。例如,私车公用并非职工执行工作的唯一方式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也需承担相应责任。


3.承担职工所有/使用的车辆损失的赔偿责任的风险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职工所有/使用的车辆损失的赔偿责任承担主体,同前述风险2中所述一致。


为了降低/规避“私车公用”的前述法律风险,用人单位可以要求职工因工外出时,尽量利用出租车、公共交通工具,或者使用用人单位的自有车辆或租用的外部营运车辆。无法避免“私车公用”的情形,建议用人单位制定“私车公用”的相关制度,明确“私车公用”审批流程、费用承担以及“私车公用”的车辆应购买的商业险等问题以降低/转移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