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11/14

问题提出


2023年6月张先生在工作中不慎受伤,公司随后安排其休养并正常发放了工资,但没有在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张先生考虑到将来还想续订劳动合同,所以并没有在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2024年7月,张先生的劳动合同期满,公司通知张先生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订。张先生觉得公司不顾及自己曾发生过工伤,不与自己续订劳动合同,无情无义。于是,张先生遂起诉公司,要求公司赔偿自己因工伤而导致的损失。那么,张先生的诉请是否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律师分析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当受到侵害时,有权主张赔偿。《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分别从人身损害和社会保险的角度对工伤事故加以规范,从而使工伤事故具有民事侵权赔偿和社会保险赔偿双重性质。基于此,发生工伤的劳动者依法享有两个请求权:一个是基于工伤保险关系而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另一个是基于人身损害而享有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前述两个请求权不具有法律意义的相互排斥性,但是在行使方面应注意适用的顺序和时限。


发生工伤后,劳动者应优先选择申报工伤认定,如认定工伤,则可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的规定,因发生工伤受到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应优先按照工伤的相关规定主张权利,不宜直接按照民事案件起诉。此外,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为30日,劳动者或家属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为一年。超过该法定期限,社会保险行政机关不再受理,劳动者便丧失了行政救济途径,即丧失了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的权利。


由于生命健康权属于法律优先保护的法益,具有一定的优先性,因此,劳动者在失去行政救济途径后,仍有权按一般侵权向用人单位主张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关于赔偿及责任比例的承担,原则上,法院将作为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民事案件,按《民法典》等民事方面的有关规定来判断责任的承担及责任比例。但司法实践中,为了保护弱势群体,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伤按照无过错原则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下,多数法院支持用人单位应对员工承担侵权责任,并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对劳动者进行人身损害的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等。此外,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应适用民事诉讼时效3年的规定,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综上,本案中,张先生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年内以民事侵权损害赔偿为由,起诉用人单位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公司理应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该公司怠于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造成张先生因超过法定期限,丧失行政救济途径,遂判决该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例提示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后,应按照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办理申请工伤认定、工伤保险福利待遇申请的相关手续。一旦被认定工伤,那么因工伤事故产生的部分费用即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从而避免后续民事侵权诉讼和赔偿责任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