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重大变化
一、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不再需要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
公司法修订之前,股东如果想要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需要先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在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股权转让。而新的公司法取消了需要征求同意的规定,而是规定转让方仅需要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即可。其他股东接到通知后,可以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如果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就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这一变化使得股权转让的流程更加简化。
二、新增加了股权转让要书面通知公司,变更股东名册的规定。
这是公司法新增加的规定,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可以请求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拒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转让人、受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新增规定,赋予了股东诉讼的权利,防止公司或其他股东拒绝配合股权转让或无理阻挠,使股转的新老股东难以实现权利。
三、明确了股权转让后,受让人可以行使股东权利的时间点。
由于股权转让往往需要一段时间才能完成,实践中有的新股东主张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开始自己就应当有权行使权利,有的主张从支付股转对价开始,有的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前就已经在履行股东职责的,各种情况错综复杂。此前法律中对于新股东究竟从何时开始可以行使股东权利没有明确规定。本次修订后的新公司法规定,股权转让的,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这一新增规定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四、明确了股东转让出资存在瑕疵的股权,由谁承担出资义务。
此前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于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就进行股权转让的问题做过规定,根据规定,该情形下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但是该司法解释并没有进一步规定,对于那些尚未到出资期限的股东如果转让股权该如何处理出资问题。
本次修订,弥补了这一空白,新公司法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如果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