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机构只能在鉴定名录中选择吗?
问题提出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目前司法鉴定名录中机构的业务范围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法医物证鉴定、人体残疾等级鉴定、痕迹鉴定、文书鉴定、电子数据鉴定、空气污染环境损害鉴定、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损害鉴定、其他环境损害鉴定、资产评估、建筑工程造价评估、会计审计、产品质量检测等。
对于鉴定事项超出司法鉴定名录中机构的业务范围,如何处理,最高法多个司法解释文件中支持在司法鉴定名册外选定专业机构进行鉴定,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法办发[2007]5号)第二十一条中规定“指定选择时,对委托要求超出《名册》范围的,专门人员应根据委托要求从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专业机构或专家中选取,并征求当事人意见。”
除了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明确了可以在司法鉴定名册外选择专业机构鉴定,个别地方司法解释中也有相应规定。
比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工作的规定(试行)》(2018.12.29实施)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不成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评估,有在名册内无法指定专业机构情形的,各院可以在名册外自行指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委托鉴定机构的意见》(2014.2.17实施)第七条规定:“不在电子信息平台中鉴定机构业务范围内的鉴定类别,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鉴定机构或选择范围后随机确定;协商不一致的,在双方提供的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范围内随机确定。”《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对外委托鉴定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渝高法[2020]48号)第六条规定:“……。鉴定事项超出《名册》范围的,司法技术部门应在本市相关专业机构中进行选择,并征求当事人意见;当事人也可向人民法院提供本市相关专业机构。司法技术部门应当对专业机构的资质、诚信、能力进行程序性审查。市内无相关专业机构的,司法技术部门应当从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其他省市法院专业机构名册中选择,选择程序按本条第一款规定进行。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其他省市法院专业机构名册中仍无合适专业机构的,选择程序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在市外相关专业机构中选择。……。”
即便如此,司法实务中,仍然有基层法官以不在司法鉴定名录为由,拒绝委托司法鉴定名录外的专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将上述相关规定以及最高法和审理法院的上级法院允许在司法鉴定名录外委托专业机构鉴定的生效案例,一并提供给办案法官,争取委托司法鉴定名录外的专业机构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