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的股东知情权
公司股东是公司的投资者和出资者,是公司财产的最终所有人,股东投资开办公司的主要目的在于获取回报,因此,股东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公司盈余状况等公司事务有了解、知情的权利即股东享有知情权。现行《公司法》对此做了规定,明确公司股东可以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股东是否有权查阅会计凭证、母公司股东是否有权查阅全资子公司的有关材料,存在一定的争议。新《公司法》此次修订,对股东知情权的有关规定做了相关补充。
一、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文件范围
对于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文件范围,包括:(1)查阅、复制的文件范围:保留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同时新增有限公司的股东名册,删除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债券存根。(2)仅限查阅的文件范围:保留公司会计账簿,同时新增会计凭证(股份有限公司为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查阅,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根据《会计法》规定,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而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虽不在会计账簿的范围,但会计原始凭证是制作会计账簿的基础,是反映会计账簿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资料,股东有权对会计凭证查阅,对于会计账簿的查阅具有必要性和印证作用。因此,以往司法实践中,不乏股东向法院提出查看公司会计凭证的诉请,但法院往往从审慎角度出发,在法律没有明确股东有权查阅会计凭证的情况下,股东的诉请多数得不到支持。但今后股东向公司提出查阅会计凭证在法律层面上将不存在障碍。
二、母公司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扩展到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新《公司法》下,股东知情权的对象除本公司外,还扩展到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即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全资子公司的有关材料,材料范围与股东有权查阅、复制的本公司材料范围一致。以往司法实践中,曾出现母公司股东主张对子公司行使知情权的案例,但法院往往考虑到子公司本身的人格独立性,一般不支持母公司股东的此类请求。但今后母公司的股东向全资子公司提出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在法律层面将不存在障碍。
三、增加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方式
现行《公司法》并未明确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是否可以委托他人,而新《公司法》明确,股东行使知情权,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为避免相关信息的泄露给公司造成损失,新公司法同时规定中介机构对所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四、股东行使知情权的前置程序、限制和救济途径
与现行《公司法》规定一致,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如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