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依法开展反间谍安全工作?
案例讲述
近日,有关部门以涉嫌从事间谍活动对一名日本公民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从近些年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公布的危害国家安全典型案件显示,现实中的“间谍”并不像影视剧中表现的那样身怀绝技,以窃取别国秘密情报为职的人员,恰恰相反,其中大多是普通的打工族或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
律师分析
众所周知,间谍行为危害的是一国的国家安全,世界各国均将其列为刑事犯罪予以惩处。我国《刑法》规定了“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等间谍犯罪。虽然上述间谍犯罪为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企业非间谍犯罪的主体。但发生间谍犯罪案件的企业,势必会受到一定的影响或牵连,如我国国家安全部公布的《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规定》中就明确规定对于发生上述间谍犯罪案件的企业,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且应当于整改期限届满前向国家安全机关提交整改报告,对未按照要求整改或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约谈相关负责人,并将约谈情况通报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因此,企业在日常经营中有必要依法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
对于一般的企业,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规定》的规定,落实反间谍安全防范主体责任,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本企业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教育、培训,提高本企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动员、组织本企业的人员防范、制止间谍行为;
(二)为反间谍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协助(如按国家安全机关要求交付其征用的本企业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配合国家安全机关查阅或者调取本企业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配合国家安全机关查验本企业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等);
(三)发现间谍行为或涉及间谍行为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可疑情况,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公安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组织)报告;
(四)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间谍行为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如实提供,不得拒绝(违反该项义务的,企业的主管人员将会受到相应的处分或者被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情节严重的,则涉嫌构成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如果作假证明包庇的,还涉嫌构成包庇罪并将从重处罚);
(五)保守所知悉的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如不得泄露国家机关对间谍行为的侦查线索、侦查行动、对间谍的抓捕行动计划等);
(六)不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既包括不应知悉某项国家秘密的,不得携带、存放属于该项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也包括可以知悉某项国家秘密的,须办理手续后方可携带、留存属于该项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七)不非法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专用间谍器材”是指进行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1)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2)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3)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等,具体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负责确认;
(八)加强本企业反间谍安全防范管理,落实有关安全防范措施;
(九)妥善应对和处置涉及本企业和本企业人员的反间谍安全防范突发情况。
如果企业被国家安全机关以书面形式告知被确定为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的,或者属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那么还应当遵守法律另行规定的特别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