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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运转陷入僵局到底该如何破解
2019 07/02 作者:潘建国公司的股东、董事间在日常的经营管理决策上存在意见分歧属于正常现象,不同意见的碰撞、沟通,在一定程度上还有助于提升股东、董事及公司管理层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但如果分歧或矛盾发展到无法调和的程度,使公司运转陷入僵局时,反映出的深层次问题或是公司顶层设计科学性的缺失或是股东合伙人间对彼此能力的信任缺失。最高法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 -
2018年中国反垄断执法回顾及启示
2019 04/16 作者:高梁2018年是中国反垄断执法重要的一年,首先,2018年标志着《反垄断法》实施已达十周年,其次,2018年经历了反垄断执法机构的重大变更,由之前的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工商总局三家分管反垄断执法的格局,转变为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统一负责反垄断执法,因此,有关经营者集中、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问题的审查有了统一的监管机构。截至2018年11月份,市场监管总局层面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改革已经完成,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成立有望 -
报复空客补贴,美拟对欧加征关税
2019 04/11 作者:钱文婕“美国现在要向欧盟价值110亿美元的商品加征关税!”美国总统特朗普9日在社交媒体上威胁对欧盟产品征税,以报复欧盟补贴空客。对此,欧盟表示将很快采取报复措施。美国媒体称,美欧间很难爆发全面贸易战,但此事毫无疑问使得双方经贸磋商进一步复杂化,将损害本已动摇的美欧关系。“现在该有结果了”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当地时间周一(8日)发表声明称,根据1974年《贸易法案》的301条款,将启动针对欧盟的惩罚性关税程序,并在其网站 -
建议司法部对住建部今年1月3日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2019 03/26 作者:夏泽民关于对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建议:司法部: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称住建部)于2019年1月3日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以下称《认定查处办法》或《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称原《认 -
垄断协议中“安全港”规则的适用性分析—《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征 求意见稿)》第十四条探析
2019 03/06 作者:高粱2019年年初,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对禁止性垄断协议行为进行了较为总括性的规定,而“安全港”制度的引入是其中非常有特色的内容之一。安全港规则的引入使得那些不构成重大限制竞争的垄断协议被推定不会排除、限制竞争,从而受益于“安全港”之豁免。以下就《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有关安全港制度的具体条款进行解读,并与国外的类似立法进行比较性分析 -
中国外汇丨应对贸易调查差别待遇
2019 01/08 作者:钱文婕要点:在外国对华贸易调查中,原先针对国企的歧视性待遇已经延伸至整个被调查行业或者下游产业。对此,中国企业和政府应当做好长期和艰苦博弈的准备。在外国对华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下称“双反调查”)中,中国国有企业即使应诉,其适用的双反税率也可能普遍高于同类民营企业。导致这一结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拟对外国对华贸易政策的演变和相关案例进行分析,并根据WTO对国有企业的基本立场和判例,提出相应的应对建议,供国 -
建设工程案件表见代理的大数据分析报告
2018 12/28 作者:李克峻原创:李克峻、夏梦雪高朋深圳2018年8月28日李克峻北京市高朋(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简介:自2004年伊始成为执业律师,拥有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深耕建设工程及房地产、公司并购重组、文化创意等专业法律领域,曾经或正在为华润集团、麦当劳中国总部、中银香港、北京建工、广深铁路、联泰集团、深圳中洲集团、深圳财富集团、深圳天利集团、深圳金光华集团、海吉星、恒明置业集团、风火创意、看见文化等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夏梦雪 -
华为孟晚舟女士引渡案走向的几大法律关键点
2018 12/12 作者:谢修如华为孟女士被扣留并且面临引渡,别人意外,华为不应感到意外。保释听证的时间和保释的条件,看起来是比较苛刻罕见。实际上,除了极少数具有高度危害性的、恶性刑事犯罪,加拿大法院极少拒绝保释。加拿大联邦《刑法典》即使对受到正式刑事指控的非居民,本着无罪推定的原则也并未规定有歧视性的待遇。而孟女士甚至并未受到美国刑事指控或定罪。而这是要求引渡、拘捕的前提条件。这些前提条件并不具备。引渡要求一方明显依赖《美加 -
欧盟Ernst & Young P/S v Konkurrencerådet案对中国反垄断申报中认定“抢跑” 范围的借鉴
2018 12/12 作者:高梁2018年5月31日,欧盟法院(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就Ernst&Young P/S v Konkurrencerådet案做出先行裁决(preliminary ruling)2,欧盟法院认为,欧盟企业并购条例第7条第1款(即“抢跑”)中有关经营者集中之控制,应解释为“某一集中应仅由一项交易所实施,该交易将全部或部分地、在事实上或在法律上导致目标企业控制权之转移;不论该合作协议之终止是否已产生市场效果,本案件中合作协议终止之情形不应被视为其能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