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03/27

2019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高检发[2019]13号,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共计六十条,明确了认罪认罚制度全面实施以来司法实务中存在的若干争议问题。我们认为,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如果能够准确理解并适用,可以达到良好的辩护效果。

一、“认罪”、“认罚”和“从宽”的含义

1、“认罪”就要完全如实供述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数罪,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对如实供述的部分,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人民法院可以从宽处罚。

2、“认罚”可结合赔礼道歉等因素考量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认罚”在侦查阶段表现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表现为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认罚”考察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应当结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素来考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表示“认罚”,却暗中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隐匿、转移财产,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损失,则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程序选择权,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不影响“认罚”的认定。

3、“从宽”包括实体从宽及程序从简

从宽处理既包括实体上从宽处罚,也包括程序上从简处理。“可以从宽”,是指一般应当体现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予以从宽处理。但可以从宽不是一律从宽,对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依法不予从宽处罚。认罪认罚量刑从宽的幅度,整体原则是“认罪认罚越早,从宽幅度越大”。常见做法是:在侦查阶段即稳定供述,认罪认罚的,在确定基准刑的基础上额外减轻30%以下刑罚;在侦查阶段拒不供认,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的,减轻20%以下;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拒不供认,在庭审中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不超过10%。

二、当事人适用“认罪认罚制度”,辩护律师需要注意的重点问题

根据《意见》第5至8条对于认罪认罚概念的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任何类型刑事案件,不管罪行轻重,一律适用;同时认罪认罚可以适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审审判阶段,甚至二审阶段,并且越早认罪认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可能性越大。在具体案件中,辩护律师通过阅卷、会见,应当尽快形成自己对案件的辩护思路,预判可能结果及量刑区间,给当事人提出专业的分析意见。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的案件,当事人又表示自愿认罪认罚的,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1、将辩护重心前移,积极与检察机关进行协商

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首先要积极开展程序性辩护,申请取保候审或变更强制措施,力争提前终结诉讼程序。其次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自愿认罪可能带来审判程序的简化,使得量刑辩护的重心前移,即从庭审阶段前移至审前程序中,这主要集中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应及时有效的与检方进行量刑(含不起诉)协商,以实现对当事人从宽处理的法律效果。

如果当事人选择适用认罪认罚程序,控辩双方的对抗激烈性将会大大降低,此时应该更加主动的与检察机关进行沟通,充分阐述案件证据上存在的某些瑕疵或者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意见,基于案情和当事人自身的情况,在与检察机关充分协商、沟通的过程中,促使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检察机关在制作量刑建议的时候,也会充分考虑辩护律师的观点及意见,确保辩护律师的合理化建议体现在量刑建议中,以实现有效辩护的目标。

2、提供建议而不代替当事人决策

辩护律师应当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各个阶段积极参与其中,并为当事人提供合适的建议。但是,辩护律师始终应是程序选择的建议者,而非决定者。辩护律师可以结合具体的案情为当事人分析利弊、帮助其认真权衡,但必须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而不是简单轻率的替当事人作出决定,更不能强迫当事人选择认罪认罚。

3、避免当事人在非自愿的情况下做认罪认罚

在辩护实践中,部分办案人员可能存在片面追求提高“认罪认罚率”的角度,使得当事人在非自愿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这显然是不妥当的,即使最后让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过来签字,也是一种流于形式的程序,在没有充分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情况下,很可能牺牲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类似情形,更应及时与办案人员及当事人深入沟通案情,避免出现冤假错案。

4、注重刑事和解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种参与型司法制度,不仅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参与,也要有被害人的参与。办案机关不仅要考察致害人悔罪的态度,更会考察其实际表现,是否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则是重中之重,致害人及其家属在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谅解的基础上,对被害人进行合理的赔偿,是致害人“认罚”的表现,因此,积极促使致害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给予被害人合理的赔偿,并获得被害人的充分谅解,对于化解双方矛盾和获得从宽处理具有积极的作用,辩护人在实际工作中,要高度重视并积极推动该项工作。当然,在实践中存在被害人漫天要价的情况下,如果被害人始终拒绝谅解,并不影响当事人的认罪认罚程序。

5、制定合理的庭审辩护策略

在刑事辩护庭审中,律师担任辩护人,理当依法独立履行辩护职责,辩护权是其法定权利和义务,其行使“独立辩护权”不属于对认罪认罚的违背。所以,无论嫌疑人是什么态度,辩护人可以独立发表意见,不受嫌疑人意志所左右。但是,从办案实践来看,案件如果启动了认罪认罚程序,那么确定案件核心事实基本上不存在方向性的偏差,同时嫌疑人本身就存在坦白或者自首的情节,对于这样的案件,如果委托辩护人是此前一直就代理本案的,同时也是签订具结书的见证者,一般不建议做无罪辩护;如果委托辩护人并非是签署具结书的见证者,那么在证据确实不足,并尽量与法院或者检察机关沟通变更起诉内容或者量刑建议未果的情况下,重新审查案件或者做实质无罪辩护。具体的庭审辩护思路必须依据在案的证据而定,辩护律师应当将辩护重点放在对证据审查、以及庭审质证上,虽然当事人认罪认罚,并不代表证据没有瑕疵,如果辩护的方向是不能足以证明犯罪事实或者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或者可能构成其他较轻的犯罪,那么仍然可以收到良好的辩护效果。

综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独立的量刑情节,激活了协商量刑的空间,增加了刑事辩护的灵活性。辩护人应当努力提高辩护技能,充分利用与检察机关协商、沟通的机会,为被告人谋取较轻的刑罚。但也要防止证据上有问题的案件被急切的纳入到认罪认罚程序之内,如果存在明显争辩空间的,不能一味的妥协、退让,应切实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