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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法典看合同效力的第五种类型
2020 06/25 作者:谢向阳一般来说,合同按照效力划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及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四种类型。事实上,司法实践中还广泛存在着第五种合同效力,即“未生效”合同。所谓未生效合同,是指欠缺生效条件的合同,包括欠缺约定生效条件和法定生效条件两种情形,属于合同效力的中间状态。欠缺约定生效条件的合同效力比较容易判断(《合同法》第45条,《民法典》第158条、第159条),本文主要讨论欠缺法定生效条件的情形。一、法律及司法 -
民法典后论“无效婚姻”
2020 06/17 作者:范晓峰一、正确理解法律意义上的“无效”何为“无效”?词义解释为没有效力,所以法律意义上的“无效”就是指不发生法律效力。那么什么是法律效力呢?法律的主旨是权益保护,法律所规定的行为规范或惩罚措施,都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所以具有法律效力应当是既受到法律的保护,也要受法律的约束而不损害其他合法权益。法律上将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称之为“法律行为”,民事领域的“法律行为”即为“民事法律行为”,结婚就是一种“民事法 -
《信托实务问题》之二:外保内贷业务是否必须履行登记/备案手续
2020 06/10 作者:沈旻,朱燕,王焕,董心怡一、问题的提出笔者团队为信托公司提供项目法律服务过程中,经常遇到项目涉及境外主体提供保证担保的安排。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并于2014年6月1日起实施的《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及其操作指引(以下简称“《跨境担保规定》”)规定:外保内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外、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内的跨境担保。境内非金融机构从境内金融机构借用贷款或获得授信额度,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以 -
《信托实务问题》之一: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的资本金比例如何适用
2020 06/09 作者:沈旻,朱燕,王焕,董心怡一、问题的提出2015年9月9日,国务院颁布《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以下简称“国发51号文”)规定,除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外,其他房地产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调整为25%。2006年7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房地产市 -
民法典后论“合法婚姻”
2020 06/04 作者:范晓峰概述婚姻,通常理解的定义就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合法的形式达成的一种被社会所普遍认可的关系。婚姻制度的创设是人类作为文明生物有别于其他群居生物的典型之一,是人类文明发展中的制度化成果。婚姻制度是人们在社会活动中需要遵行的基本行为规范,而法律是保障人们遵守社会基本行为规范的工具之一。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基本法就是1950年5月1日颁行的《婚姻法》,被毛泽东誉为“普遍性仅次于宪法”。可见,婚姻关系 -
私募基金托管人的责任边界
2020 05/27 作者:01/背景2018年7月,因阜兴集团旗下私募基金管理人失联,导致托管行上海银行浦东分行遭到投资人围堵,从而引发了托管人责任边界的广泛讨论。有趣的是,当时银行业协会官网也下场“怼”了基金业协会,发表不同意见,时至今日这一事件对银行受理托管业务的影响仍然深远。02/回顾首先,我们来回顾一下基金业协会和银行业协会针对这一事件的不同态度: 03/对比2019年3月18日,银行业协会发布了《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该指引虽 -
当当网控制权攻坚战之龙争虎斗
2020 04/30 作者:李莉、毛志英企业控制权问题本已是老生常谈,也是每个企业家在创业初期就应该也必定会考虑的必要事项之一,但就在大家都感觉良好的时候,当当网创始人李国庆“抢公章”事件再次非常生动地给大家上了一课。一时间,迅速占领各圈头条,大家也纷纷围观这华丽丽的“常规宫斗”升级到“逼宫夺权”。当当网的创始人,现在,居然通过挟临时股东会决议,率领众人强夺公章,来接管公司,叫人欷歔不已。看热闹同时,这此事件背后折射的公司治理、法律认 -
涉VIE架构的交易获得经营者集中立案, VIE反垄断申报应进入新常态
2020 04/28 作者:姜丽勇近日,一起低调的交易引起竞争法实务界的关注,该交易表明涉及VIE架构的企业的反垄断申报立案获得突破;并意味着反垄断执法机关对于涉VIE企业申报的政策立场,可能已发生或者将要发生变化。一、背景该交易的名称系“上海明察哲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环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前者是一家国内从事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分析公司的子公司,而后者则隶属于肯德基的母公司百胜集团。双方合资的目的,则是从事餐饮行业 -
项目经理劳动合同、社保分两处,劳动关系归属如何确定?
2020 04/22 作者:张扬【基本案情】公司甲为某住宅项目的总承包单位,公司乙为其股东单位,就该住宅项目,公司乙作为合作方以公司甲的名义进行施工。付某为公司乙的员工,2014年5月入职公司乙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从事现场管理工作。因合作项目需要,2014年11月24日付某被公司乙指派至该住宅项目工作,并将相应资质证件注册在公司甲名下用于该项目实施。同时,由公司甲为其缴纳社保,相应款项由公司甲从应支付给公司乙的款项中扣除。公司乙于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