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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337调查的应诉难点和机遇
2020 08/27 作者:钱文婕2020年8月22日,高朋北京总所和各地分所在黄山浦溪一号召开年度研讨会。总所合伙人钱文婕律师就美国337调查的应诉难点和机遇做了主题发言。45a19624bcfa5d1dbe6c03212c83afa.jpg钱律师介绍了美国337调查的程序特点、应诉难点和近年的发展趋势。她认为,虽然337调查的应诉工作强度和复杂程度均超过传统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调查,但337条款不具政治歧视性,法官对外国出口商一视同仁,中国企业也不会因为中美政治关系而在337调查 -
民法典后论之“事实婚姻”
2020 08/26 作者:范晓峰概述“随着社会法治化的建设,人们的法律意识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现在已经很少会看到结婚不登记的情形,但是在以往的一些法律意识尚浅的地区,婚姻登记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甚至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根本无视婚姻登记的法律制度。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结婚应当登记。经婚姻登记机关合法登记后的婚姻关系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而那些未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情形,便是我们所称的事实婚姻。01事实婚姻与无效婚姻的 -
《香港单独关税地区的前世今生》
2020 08/25 作者:王磊美国政府取消香港单独关税地区的地位,引发各界关注。单独关税地区是WTO中的一个专门概念,指的是在贸易上高度自治并实施单独海关税则和贸易规则的地区。此概念源于起草关贸总协定时,英国等列强的海外殖民地因参加关贸总协定的需要而创立。由于单独关税地区无主权性质,不具备国际上的缔约能力,因此关贸总协定从一开始就要求单独关税地区参加总协定,必须由在国际上对该地区负有责任的成员国,举荐并发表确认该地区贸易自治的声 -
《信托实务问题》之五:抵押登记变通操作的效力问题
2020 08/19 作者:沈旻、朱燕根据《物权法》上述规定,笔者团队理解,法律层面对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即正在建造的建筑物)为第三方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无禁止性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可以为第三方债务提供抵押担保。2、限制性规定(1)目前部分地区在办理登记时只允许在建工程为该在建工程项目开发贷款提供担保,主要是依据建设部2001年颁布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其中对于在建工程抵押的定义(第三条第五款)为:本办法所 -
对赌条款真没那么简单!——对赌条款衍生的法律问题思考
2020 08/12 作者:谢向阳、郑霄潇目录 一、法院审理基本情况 二、法院查明主要事实 三、本案引发的对赌条款衍生的法律问题的思考 (一)“挂牌上市”的法律概念 (二)真实意思表示 (三)与目标公司的对赌 (四)投融资协议能否解读为格式合同 (五)履行回购权是否因限售期问题而阻却 (六)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 前言 对赌条款对于从事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来说已经是一个耳熟能详的概念了。根据《九民纪要》,实践中俗称的 -
《信托实务问题》之四:预分红的法律性质及效力
2020 08/05 作者:沈旻 朱燕01 预分红的法律性质 法律层面,股东可以从项目公司分配利润,前提是项目公司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预分红是创设的一个概念,是在项目公司不符合利润分配条件下对股东进行分配的一种说法,究其实质,我们理解预分红是项目公司将盈余资金借给股东使用,实际在股东和项目公司之间形成往来款。项目公司向信托公司预分红后,形成信托公司(作为信托受托人)对项目公司的负债,在账务处理上一般也形成项目公司对股东方的应收 -
证券投资者保护的有力手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评论
2020 08/03 作者:丁勇今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规定》是司法对国内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需求的有力回应,也是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五条,并且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有关代表人诉讼制度在证券纠纷诉讼领域内得以有效实施的重要一环。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规定》,在民事诉讼中的代表人诉讼制度 -
《行政处罚法》的修订与证券行业行政监管措施之冲突
2020 07/22 作者:丁勇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自1996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已经修订过两次,今年又迎来大修。修订草案的征求意见稿已经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本次修订,非常引人关注的一点是对于行政处罚的种类进行调整,增加了一些新的处罚类型。根据该征求意见稿第九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不得申请 -
从“九民纪要”看“资本显著不足”的司法认定
2020 07/15 作者:谢向阳01、“资本显著不足”的概念拆解《九民纪要》第12条规定:资本显著不足指的是,公司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股东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表明其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实质是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由于资本显著不足的判断标准有很大的模糊性,特别是要与公司采取“以小博大”的正常经营方式相区分,因此在适用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