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03/03

最近,脱口秀节目《吐槽大会》(第五季)收视爆红,自带招黑体质的张大大在《吐槽大会》上被同伴们各种花式吐槽,他上台后无奈地说出一句话(梗):“如果我违法,请法律来制裁我,而不是都想把我埋起来!”现场主持人李诞和各位嘉宾都发出会心一笑。

没过多久,2月24日,李诞在为某品牌内衣带货时,发布了一条微博,配文是:“一个让女性轻松躺赢职场的装备”,这句话被认为存在侮辱职场女性的嫌疑,受到了众多网友的质疑和争议。该广告很快被下架,李诞也第一时间删除微博并在2月25日发布致歉声明。2月26日,官方微信公众号长安剑发文,点名批评此事及此种不良广告现象,李诞引起了网上潮涌般的口诛笔伐……现在的李诞,偶尔是否也会想起张大大这句话?

对演艺人员、名人明星来说,不管是被法律制裁和还是被公众“活埋”,都不啻于灭顶之灾,网友们也开始担忧,李诞作为知名的脱口秀演员,策划参加了很多的红火的娱乐节目,李诞的演艺生涯和这些节目会不会受到影响?行业监管部们会不会对其发出限令?

从我国国情而言,包括电影、电视剧、综艺在内的广播影视作品从来都不是单纯的娱乐产品,而是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载体,承担着弘扬积极的价值观,建立正确的舆论导向的重任。自2010年之后,随着文化产业快速发展及互联网的普及,为引导影视行业的良性发展,行业监管部门几乎隔一段时间就会针对当时情况颁布禁令限令。如古装穿越过热就推“限古令”,广告太多就出“限广令”,娱乐节目泛滥就出“限娱令”,同一电视剧同一天播出集数太多就出“限播令”,境外剧引进不规范就出“限外令”,演员片酬太高就出“限酬令”……其中,对广播影视从业人员影响最大的就是“限丑令”。

“限丑令”是业内的简称,实际上是指广电总局于2014年9月29日正式下发“封杀劣迹艺人”的通知《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传播管理的通知》,具体有关要求如下:

一、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坚持正确导向,不得邀请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不得制作、播出以炒作演艺人员、名人明星等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看点、噱头的广播电视节目;暂停播出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各类广播电视节目以及代言的广告节目。

二、各级有线电视网络公司在电视视频点播、电视回看等业务服务中,暂停播出(点播)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和各类电视节目。

三、城市电影院线、电影院、农村电影放映院线和电影队暂停放映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

四、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暂停传播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网络剧、微电影和各类节目,不得邀请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参与制作网络视听节目、网络剧、微电影;不得制作传播以炒作演艺人员、名人明星等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看点、噱头的网络视听节目。

五、在广播影视对外交流中,暂停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和各类节目的赠送、销售和交流。

从该“限丑令”的内容上来看,“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被明确点名,但出轨、丑闻等道德问题则未提及。但广电总局领导曾公开表示,电视节目在审美导向上,要防止过度娱乐化、低俗化倾向的反弹。不允许网络红人、有丑闻劣迹的人物上电视节目。而且,如今监管部门对于社会舆论反应非常迅速,群众呼声高、社会反响恶劣的事件很快会被纳入监管政策中,甚至于出台相关限制性规定。

所以,不管是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人还是演艺人员都应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谨言慎行,避免被监管部门纳入监管之中。行业内也基本上已经形成了一个惯例,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人与影视作品的编剧、导演、演员等主创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时,都会加上限制条款,要求上述从业人员不得有不良行为,否则要对影视作品造成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责任。笔者参考几份视频平台及影视制作公司的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总结归纳出几种不良行为的具体表述,供大家参考:

(1)吸毒、嫖娼、赌博、打架斗殴、醉驾、参与黑社会性质的团体/活动以及其他涉黄、涉毒、涉赌等违法、犯罪行为;

(2)婚外恋、不正当男女关系、流连夜店、酗酒、家庭暴力私生活不检点或其他违反社会公认道德准则的行为及有悖公诉良俗的言行;

(3)有针对国家主权、政府、历史文化、宗教信仰、公众、媒体、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人员等发生过激、不正当的言论或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支持、赞同台独、藏独、疆独、港独、邪教组织等,或参与有前述情形的组织、活动),以及其他违背政策导向的言论/行为;

(4)公开发表有损、诋毁影视节目、影视节目投资方、影视节目制作方、影视节目播出方及相关方的言论。

最后,愿广播影视从业人员都人正业精、德艺双馨,既不会被制裁,也不会被“活埋”。

作者:高朋影视传媒专委会彭美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