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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实务问题》之四:预分红的法律性质及效力
2020 08/05 作者:沈旻 朱燕01 预分红的法律性质 法律层面,股东可以从项目公司分配利润,前提是项目公司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预分红是创设的一个概念,是在项目公司不符合利润分配条件下对股东进行分配的一种说法,究其实质,我们理解预分红是项目公司将盈余资金借给股东使用,实际在股东和项目公司之间形成往来款。项目公司向信托公司预分红后,形成信托公司(作为信托受托人)对项目公司的负债,在账务处理上一般也形成项目公司对股东方的应收 -
证券投资者保护的有力手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评论
2020 08/03 作者:丁勇今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规定》是司法对国内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需求的有力回应,也是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五条,并且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有关代表人诉讼制度在证券纠纷诉讼领域内得以有效实施的重要一环。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规定》,在民事诉讼中的代表人诉讼制度 -
《行政处罚法》的修订与证券行业行政监管措施之冲突
2020 07/22 作者:丁勇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自1996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已经修订过两次,今年又迎来大修。修订草案的征求意见稿已经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本次修订,非常引人关注的一点是对于行政处罚的种类进行调整,增加了一些新的处罚类型。根据该征求意见稿第九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不得申请 -
从“九民纪要”看“资本显著不足”的司法认定
2020 07/15 作者:谢向阳01、“资本显著不足”的概念拆解《九民纪要》第12条规定:资本显著不足指的是,公司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股东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表明其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实质是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由于资本显著不足的判断标准有很大的模糊性,特别是要与公司采取“以小博大”的正常经营方式相区分,因此在适用时 -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增设妨碍安全驾驶罪
2020 07/13 作者:卞文斌妨碍安全驾驶罪,是指乘客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夺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或者驾驶人员与他人互殴,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近年来,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夺方向盘、殴打驾驶人员以及驾驶人员与乘客发生纷争后违规操作或者擅离职守,与乘客厮打、互殴等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有的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成为不容忽视的公共安全问题。特别 -
民法典后论“可撤销婚姻”
2020 07/08 作者:范晓峰从法律意义上讲,“撤销”是指通过撤销行为将“已有事件或行为”的法律效力予以消灭。“撤销”是对“已有事件或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后的一种保护措施,是一种救济权利。所以“撤销”是通过行使“撤销权”来实现的。“撤销”与“无效”、“解除”、“追认”存在本质上的不同。1、“撤销”与“无效”的区别。“撤销”是一种权利,行使撤销权会导致撤销对象归为“无效”。所以,“无效”仅仅是一种法律状态。两者存在本质属性的差 -
当“情势变更”遇上“不可抗力”,何去何从?
2020 07/08 作者:秦文砚明天和意外我们永远也不知道谁先到来。2020年一场突如其来的“疫情”打乱了我们平静的生活。同时,也让一直以来被视为合同“配角”的“不可抗力”闯入了大众的视野。“疫情”之下,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不可抗力”。何为“不可抗力”?《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 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房多多将其位于某市 -
企业破产清算案件中有关机动车辆财产的追查问题
2020 07/03 作者:王明涛、杨柳在办理企业破产清算案件过程中,管理人经常会遇到接管的破产企业或者强制清算企业的车辆财产移交问题。通常,除上述企业主动向管理人移交车辆财产外,管理人还会自行到当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查询破产或强制清算企业名下机动车等动产财产。尤其是对那些由债权人提起的申请债务人破产或者强制清算的企业,管理人主动到车管所查清企业名下机动车辆的情况就更为必要。2020年4月,为保障破产管理人履职便利,助推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
《信托实务问题》之三:资本公积由信托公司独享的法律效力
2020 07/01 作者:沈旻,朱燕,王焕,董心怡一、问题的提出笔者团队为信托公司的股权投资类信托项目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经常遇到如下交易结构安排:信托公司以信托资金用于向目标公司进行增资,增资款中的部分资金计入注册资本,部分资金计入目标公司资本公积并明确该部分资本公积由信托公司(作为信托受托人代表信托,下同)独享。该交易结构安排通常基于以下交易背景:目标公司注册资本较小,信托公司的增资金额较大,但需要保留目标公司原股东仍持有目标公司一定比例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