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12/21

2020年12月1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联合以部令第37号,发布了《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外资安审新规”)。外资安审新规究竟新在何处?本文结合本所在提供安审法律服务的实践经验,试以从业律师角度予以解读。

一、安审对象从并购安全审查扩大到新设独资,以及新设合资企业

201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11〕6号文,以下简称外资安审旧规),针对的对象,仅是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而新规扩大到了整个外商投资的范围,新设独资企业和设立中外合资企业,也属于安全对象。

二、互联网和金融首次纳入安审范围

安审新规,首次将互联网和金融纳入安审范围。具体指重要信息技术和互联网产品与服务,以及重要金融服务。此外,安审新规还承继《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的规定,再次确认文化领域也是安审范围。因此,日后外资对于互联网、金融、和文化领域的投资,如涉及可能触发国家安全审查的,也属于安审范围。

三、发改委代替商务部成为安审受理部门

安审旧规中,商务部是安审申请的受理部门。而国家发展改革委2019年第4号公告明确了相关事权移交给发改委。安审新规再次予以确认。目前,发改委已经开始积极地受理和开展了国家安全审查。

四、其他

除上述内容之外,安审新规,还规定了一些有特色的内容,例如投资方案修改,将导致安审时间表“归零”(当事人修改投资方案的,审查期限自工作机制办公室收到修改后的投资方案之日起重新计算)。

五、几点感想

1、安审的范围仍待厘清

如坊间所知,安审的范围,并无明确产品和服务清单,因此在实务过程中,究竟何种产品和服务属于“重要”,何种属于不“重要”,仍然莫衷一是。因此,期待发改委日后能就安审的范围发布进一步指南。

2、安审是事前申报还是事后申报

从法律条文来看,目前的安审的程序应当属于事前申报。一旦触发门槛,应当及时申报。申报过程中应当停止交易。但是由于上述原因,实践中,仍然有大量的交易,是在交易过程中,或者完成后,被安审部门发现而补充进行申报。虽然和安审没有明确的罚则,但是安审机关仍然可以充分通过事后的处理手段,展示安审的牙齿。

3、期待着安审的透明度进一步提高

和其他国内行政审查程序相比,以及境外的安审程序相比,中国的安审程序的透明度仍然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审查机关目前似未公布历年审查的数量,安审通过比例等等。中国仅在过往世界贸易组织的中国贸易政策审议的会议上,披露过部分情况,但是相关文件知晓者甚少。适当提高透明度,有利于相对方合规守法,也有利于律师等中介组织向客户提供相关法律咨询以及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