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6/11

2025年5月13日晚,北京多地下起了直径超3厘米的冰雹,伴最大瞬时风力达10级,大量行驶中的车辆为躲避冰雹,紧急停靠在立交桥下的行车道上,导致多处交通要道出现严重拥堵,最长堵车时间超过2小时。这一事件引发了公众对紧急避险法律边界的广泛讨论。


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包括:


1.现实危险的紧迫性,是紧急避险的前提条件。危险必须是“真实的、正在发生的”,而非假想或预测的。在北京冰雹事件中,直径3厘米以上的冰雹伴大风,确实对车辆和驾乘人员安全构成即时威胁,这种危险具有客观性和紧迫性。


2.避险行为的必要性。避险措施必须是“不得已而为之”,行为人没有其他更合理的选择。路遇极端天气,车辆可以在附近地下停车场、加油站雨棚或服务区等合法避险点避险,驾驶人应优先选择这些区域;只有当这些选择不可得时,临时桥下停车才可能被视为“不得已”。在北京冰雹事件中,桥下停车难以满足“必要性”要件。


3.利益衡量,是紧急避险最复杂的判断要点。法律要求紧急避险“保全的利益必须明显大于损害的利益”。在北京冰雹事件中,当停靠立交桥下行车道上的驾驶人为自我保护导致远超桥下停车数量的车辆被困冰雹中,且严重妨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时,这种避险行为损害的公共利益已明显超过所保护的私人利益。


4.主观避险意图,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避免较大合法权益不受损失的正当目的。在北京冰雹事件中,以他人财产权及交通拥堵为代价,保护自身财产权的行为,很难认定具有正当性。


行政责任方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99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临时停车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非法拦截机动车,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北京市交管局统计显示,5月13日晚因避险违停造成的交通违法案件达243起,这些行为本质上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


民事责任方面,《民法典》第182条规定,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在北京冰雹事件中,车辆集体违停导致后方车辆被迫在冰雹中滞留2小时,这种情形下,避险人很可能需要对被堵车主的损失承担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的触发点更高,但并非不存在。根据《刑法》第21条,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免除处罚。在北京冰雹事件中,若避险违停导致急救车辆无法通行造成人员伤亡,或引发多车连环相撞等重大事故,行为人可能被以交通肇事罪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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