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5/28

案例概述


某药企因组织学术活动中存在向讲课医生提供介绍药品的适应症及与其他竞品的比较优势课件、部分会议无法证明真实召开、组织医生参加学术活动未经医生所在医院同意、直接向医生支付劳务费的情形而被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那么,药企应如何规范学术推广活动,尤其是涉及向医务人员支付讲课费的行为呢?


律师分析


药企开展正常的学术推广并支付讲课费要做到“真实、必要、合理”,要注意下述几点:


1、学术推广会议/培训的目的:为避免涉嫌不正当竞争,应明确学术推广会议/培训的目的是基于有价值的学术交流、推广活动,且是围绕医学专业知识、药品临床应用等内容展开,而不能基于宣讲药企的产品、激励销量、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等非法目的。


2、举办学术推广会议/培训的场所以及日程安排:应避免在旅游度假区或风景名胜区场所举办,且日程的安排应合理,不要过于松散,避免为参会者安排旅游、娱乐等休闲活动。


3、学术推广会议/培训的听众身份:应确保学术推广会议/培训参与人员是符合学术推广会议/培训目的的听众,避免不邀请或少邀请领域内医疗卫生专业人士,而由医药企业员工或者医药企业等雇佣的其他人员充当听众。


4、确保学术推广会议/培训的真实性:应确保学术推广会议/培训的真实举办,讲课医生真实出席学术推广会议/培训并提供了讲课。


5、确保讲课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合法合规:


(1)药企通过与相关医学学会签署协议,约定由相关医学学会出面邀请讲课医生并向其支付讲课费。药企不参与医院或医生的选定(同时避免指定讲课费受益人),也不向讲课医生支付讲课费。在联络前述事项时,应由药企的学术推广人员而非销售人员进行联络。


(2)建立严格的讲课费标准并作为与相关医学学会协议的附件,该标准应按讲课医生的级别、讲课时长等讲课医生情况支付赞助费/讲课费,应当具有合理性。由于法律层面并未明确费用标准,相关标准可以参考《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时,应保留讲课费的支付记录、活动记录、参与人员签到等资料,以便日后接受监管部门的审查,证明支付行为的合规性。


6、提示医务人员应依规履行审批手续:药企通过相关医学学会,提示医务人员参与学术讲课前,应当向其所在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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