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罪的审判实践——基于北京市49份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

2022 09/07

《刑法修正案九》审议通过后,虚假诉讼罪被列入刑法调整范围。近年来,虚假诉讼案件呈高发趋势。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威科先行等工具进行检索,获取北京市2016-2021年间虚假诉讼罪裁判文书共63份,发现北京市虚假诉讼罪案件在数量、时空分布等方面存在一定的特点,故以此作为样本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在样本选择过程中,关键词锁定为虚假诉讼罪,案由筛选选择刑事案件,地域选择北京市,检索后排除重复、无效样本,实际有效一审裁判文书共49份。以此为样本,对虚假诉讼案件的特点进行介绍,以期揭示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虚假诉讼案件数据分析


1.案件数量


根据检索结果,2016-2021年六年间,北京市虚假诉讼案件共计49件,其中,2016年1件,2017年2件,2018年2件,2019年12件,2020年17件,2021年15件。案件数量在2016年至2018年明显较少,自2019年开始显著增加,在2019年至2021年期间,分布较为集中,案件数量整体呈上升趋势。具体见下表。





2.案件分布


笔者经过整理发现,虚假诉讼案件数量以朝阳区、大兴区最多,所占比例分别为22.4%、20.4%;东城区、平谷区等案件数量分布较为平均;三中院、石景山、房山、通州六年来仅各有一件虚假诉讼案件。具体见下表。





3.自诉、公诉案件数量


笔者经过统计发现,49件虚假诉讼案件中,有18件是自诉案件,31件是公诉案件。





4.虚假诉讼公诉案件捏造民事法律关系、事实类型


笔者经统计整理发现,在31件虚假诉讼公诉案件中,共涉及捏造债权债务关系、伪造婚姻关系、伪造合同纠纷、伪造存款事实、伪造拖欠工程款事实、伪造拖欠工资事实六种类型。各类型案件数量如下图。





5.量刑幅度


笔者经统计整理发现,在31件虚假诉讼公诉案件中,共涉及46名被告人,被判处单处罚金的2人、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的7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的14人、有期徒刑一至二年的21人,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至二年六个月的2人,其中适用缓刑的共6人。





共有45人被判处罚金,具体情况如下表:




二、虚假诉讼案件特点


(一)自诉案件特点


1.关于虚假诉讼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


虚假诉讼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显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条所规定的第(一)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第(二)项: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故意伤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等)规定的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相关罪名的范围。


至于《刑诉法解释》第一条第(三)项所规定的情形,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即一方面,虚假诉讼案件自诉人须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自诉人必须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的条件。


2.本次检索到的18件自诉案件中,法院对其中的10件未进行“是否符合法院直接受理刑事自诉受理条件”的审查。


(1)有4件因不符合法院直接受理刑事自诉的受理条件,法院不予受理:其中三件是自诉主张缺乏罪证,另一件是在立案阶段并未向法院提供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据。


(2)有3件因缺乏罪证,法院不予受理,但法院未对案件是否符合法院直接受理刑事自诉的受理条件进行说明。


(3)有7件因缺乏罪证,被法院驳回起诉,说明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自诉主张缺乏罪证才予以驳回,更未涉及是否符合法院直接受理刑事自诉受理条件的相关问题。


以上情况说明,司法实践中虚假诉讼自诉案件受理情况与法律规定存在一定差异。





3.虚假诉讼案件自诉成功难度较大。


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虚假诉讼案件的被害人不仅要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还要有证据证明曾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往往因法律知识欠缺,不知何为证据,怎样收集证据;或因受到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取证,如由有关机关掌握的证据材料,限制个人查阅、调取;或者有的案件公安机关虽立案侦查但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让被害人到法院自诉,证据都留在公安机关,还是需要被害人自行取证等原因面临取证难的问题,进而导致案件在受理或立案阶段无法更进一步。上述自诉案件中有13件因缺乏罪证被驳回(不予受理)也印证了虚假诉讼案件被害人取证难、自诉成功难的问题。


(二)公诉案件的特点


1.虚假诉讼罪的主体多为虚假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通常具有诸如亲属、朋友等较为密切的关系。


虚假诉讼的主要表现形式为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采取虚构债务、伪造证据、捏造案件事实等,这也决定了虚假诉讼多发生于关系较为密切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如亲属关系、朋友关系、同事关系等。如(2021)京0105刑初1176号案件,被告人蒲某亮、蒲某春、蒲某兴经商议后制造X公司作为担保人已经向蒲某兴代为清偿1.45亿元借款利息共计1.34亿元的假象……蒲某亮、蒲某春、蒲某兴三人系兄弟;(2019)京03刑初144号案件,被告人张某于2016年8月入职京广金融公司,担任电销部经理。2017年6月30日,张某在京广金融公司实际控制人林某彬和股东胡某凯指使下,以出借人的身份与某公司签订虚假的月息为2%……的抵押借款合同,被告人张某与林某彬、胡某凯系同事。


2.虚假诉讼案件中捏造民事法律关系的类型相对集中。


是否存在捏造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是认定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的重点之一。检索结果显示,虚假诉讼案件中捏造民事法律关系、事实类型主要表现为:捏造债权债务关系、伪造婚姻关系、伪造合同纠纷、伪造拖欠工程款事实等。其中,捏造债权债务关系类型案件占比61.29%,伪造婚姻关系类型案件占比19.35%,伪造合同纠纷类型案件占比9.68%。


3.虚假民事诉讼案件调解结案率较高。


捏造事实并不必然启动诉讼,只有提起民事诉讼才有可能启动诉讼。提起民事诉讼是认定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的另一个重点。经整理发现,31件虚假诉讼案件中,虚假民事诉讼以调解、和解方式结案的13件(占比41.94%);以判决(裁决)方式结案的9件(占比29.03%);经过开庭审理(未判决)的5件;申请法院执行的2件;有经济犯罪嫌疑,驳回起诉的3件(与开庭审理、判决的案件有重合);有经济犯罪嫌疑,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的1件。


虚假诉讼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合谋串通,在案件事实方面没有争点或没有实质性的争点,而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往往也不作抗辩或不进行实质抗辩。在这种情况下,法官稍做调解工作,当事人双方就能够达成调解协议。所以,虚假民事诉讼的调解结案率较高。


随着经济不断发展,虚假诉讼案件频发。虚假诉讼动摇司法权威,影响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干扰正常的审判秩序,造成司法资源的不必要浪费,并且背弃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民事主体应当遵守诚信原则,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时秉持诚实、善意,信守自己的承诺,切勿为取不义之财打“假官司”,否则到最后真的被官司找上,才是得不偿失。人民法院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惩处虚假诉讼行为,推进诉讼诚信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