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渡期届满后未调整组织机构对“三资企业”的影响
2025 02/21
根据《外商投资法》的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同时废止。该法还规定了一个五年的过渡期,即自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在这五年内,原有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继续保留其原有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但需要在过渡期内完成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的变更,以符合《外商投资法》、《公司法》的规定。
截止目前,五年过渡期已届满,未依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变更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称“原三资企业”)可能面临什么影响?
1.办理登记事项变更时可能遇到阻碍
《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44条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对未依法调整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并办理变更登记的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其申请的其他登记事项,并将相关情形予以公示。根据该规定,原三资企业后续办理登记事项如董监高、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等的变更时,可能面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阻碍。
2.公司作出决议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影响公司对外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目前关于过渡期满后原三资企业直接适用《公司法》等规定还是适用原章程的规定,实务中存在争议。若直接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原三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自动由董事会变更为股东会,董事会将无权行使《公司法》规定的应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此时,董事会仍依照原章程的规定作出的决议将因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若适用原章程的规定,股东会依据《公司法》的规定作出决议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公司决议的无效或者不确定状态势必影响公司对外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3.相关信息的公示可能影响企业的商业信誉和潜在客户对企业的评价
《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44条规定,对未依法调整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的原外商投资企业,除不办理其他登记事项变更外,还将相关情形予以公示。该信息的公示可能影响潜在客户对企业的评价,影响企业的招投标、商业融资以及正常经营秩序。
基于上述影响,建议未在过渡期内调整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的外商投资企业(1)及时完成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的变更;(2)结合《公司法》《外商投资法》等规定对公司章程进行合规审查,以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3)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政府部门的沟通,确保公司作出的全部决议等材料均符合法律规定以及监管部门具体要求。
截止目前,五年过渡期已届满,未依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变更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称“原三资企业”)可能面临什么影响?
1.办理登记事项变更时可能遇到阻碍
《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44条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对未依法调整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并办理变更登记的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其申请的其他登记事项,并将相关情形予以公示。根据该规定,原三资企业后续办理登记事项如董监高、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等的变更时,可能面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阻碍。
2.公司作出决议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影响公司对外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目前关于过渡期满后原三资企业直接适用《公司法》等规定还是适用原章程的规定,实务中存在争议。若直接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原三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自动由董事会变更为股东会,董事会将无权行使《公司法》规定的应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此时,董事会仍依照原章程的规定作出的决议将因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若适用原章程的规定,股东会依据《公司法》的规定作出决议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公司决议的无效或者不确定状态势必影响公司对外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3.相关信息的公示可能影响企业的商业信誉和潜在客户对企业的评价
《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44条规定,对未依法调整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的原外商投资企业,除不办理其他登记事项变更外,还将相关情形予以公示。该信息的公示可能影响潜在客户对企业的评价,影响企业的招投标、商业融资以及正常经营秩序。
基于上述影响,建议未在过渡期内调整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的外商投资企业(1)及时完成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的变更;(2)结合《公司法》《外商投资法》等规定对公司章程进行合规审查,以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3)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政府部门的沟通,确保公司作出的全部决议等材料均符合法律规定以及监管部门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