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2/11

2024年12月,杜先生被某县公安机关“远洋捕捞”,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刑拘。杜先生家人经咨询律师复盘,杜先生唯一可能涉嫌犯罪的行为是,杜先生经常转发涉及管制刀具推广的短剧广告以赚取收益,但杜先生家人认为这是合法的赚钱途经,并不会构成犯罪。果真如此吗?


随着信息网络的广泛普及与深入发展,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新设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新增【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涉及的违法犯罪行为包括三类:1.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活动的网站、通信群组的;2.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3.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①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②设立三个以上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或者设立用于实施犯罪活动的网站且网站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二千以上的;③设立五个以上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或者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且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④发布有关违法犯罪的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ⅰ.在网站上发布有关信息一百条以上的;ⅱ.向二千个以上用户账号发送有关信息的;ⅲ.向群组成员数累计达到三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发送有关信息的;ⅳ.利用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三万以上的社交网络传播有关信息的;⑤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⑥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⑦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由此可知,杜先生转发的短剧广告涉及推销管制物品,如果杜先生转发该等信息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或者符合如下情形之一的,将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在网站上发布有关信息一百条以上的;向二千个以上用户账号发送有关信息的;向群组成员数累计达到三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发送有关信息的;利用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三万以上的社交网络传播有关信息的。


随着新型网络犯罪相关规定的出台和贯彻执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网络犯罪井喷式增长。网络非法外之地,网络上发布、转发信息等行为应慎重,避免为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活动或信息发布广告、设立网站、通讯群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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