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创作具有著作权吗?
案情回顾
小张利用某AI生成软件,通过输入一系列指令信息,生成了一幅以春节为主题的图片并发布在网络上。此后意外发现被网络上某博主赵某将该图片的署名水印删除后,在其歌曲作品中作为背景图发布。小张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赵某侵犯了自己这张AI生成图片的著作权。而赵某则觉得AI图片是电脑生成的,又不是小张自己绘画的,所以不应该享有著作权。
律师分析
近年来人工智能科技飞速发展,随之而来的法律问题也层出不穷。判断AI生产的成果是否具有著作权不能够简单的一概而论,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分别进行研判。
《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实践中,法院判断著作权相关案件,首先就是需要确认涉案的文字、图片、视频等等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作品”。实践中会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是否构成“作品”进行认定:
一、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例如广播体操的动作曾被法院判决认定不具有著作权,因为其是一种以锻炼身体为目的的运动,并非通过动作表达思想感情,不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
二、具有独创性。作者独立完成,并体现出个性化表达,不能是抄袭或者剪辑拼接已有的作品。
三、能够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能够供公众阅读、欣赏以及复制和传播。
四、属于付出智力的成果。作品是作者投入智力进行构思、构图、修改等等之后产生的成果。例如经过雕刻的石塑或木雕构成作品,而天然形成的怪石或树木等就不属于智力成果。
关于AI创作是否构成作品,实践中并不能一概而论。如果是创作者通过多次输入提示词、调整相关参数,编辑内容,不断修改,通过大量智力付出得出的最终成果,那么由于该成果体现了创作者个人的审美和个性化的调整修正,是智力投入后产生的具有独创性的成果,则可以认定构成作品,具有著作权。而如果只是从大数据系统中通过搜索,将此前他人创作的作品直接呈现或者简单拼凑在一起,则不能认定构成作品。
目前在AI这一新兴领域中还有诸多法律问题等待探索。需要提示的是,如果AI生成的内容是在他人的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基础上进行二次创作的,则在使用前应当获得相应的授权,否则将可能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