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1/24

问题提出


为推广公司产品,扩大销售范围,某公司高层制定了一项制度,规定公司全员每日必须在朋友圈转发公司相关的产品信息、宣传广告文章,无故连续一周不转发的,视为严重违纪,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负责仓库管理的小李觉得产品推广是销售人员的工作,与自己的工作无关,所以就没有理会。不料,近日小李接到了公司的解除通知,理由是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小李认为公司是违法解除,于是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


律师分析


本案的焦点是判断规章制度是否存在不合法、不合理的情形。


一、规章制度应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或告知劳动者。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可见,规章制度应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员工公示或告知,才具有合法性。因此,当发生劳动争议时,司法机关会审查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告知了劳动者。


二、规章制度的内容应具有合理性。


规章制度要合情合理,不能超越劳动管理的范围,无限扩大,甚至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践中,并非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均具有合理性,原因有二:其一,由于劳动关系具有明显的从属性,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规章制度的过程中,处于强势地位,可能导致规章制度的内容不具有合理性;其二,公司行使经营管理的自主权时,出于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规章制度的内容已不仅仅限于与工作相关,有时会将与员工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无关的事项纳入到规章制度中,可能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因此,当发生劳动争议时,司法机关还会审查规章制度的内容是否具有合理性。


具体到本案,微信属于个人社交工具,由员工自主决定朋友圈发布的相关内容,公司不应予以干预和强制要求。公司依据未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强制员工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宣传公司产品的有关内容,甚至以此制度对于未完成朋友圈发布相关内容的员工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的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制定且内容不具有合理性,遂判决该公司解除小李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公司如需设置“微信朋友圈考核制度”,其内容应具有合理性,适用的范围限定在工作岗位、工作内容与发布内容相关的员工;从“硬性、惩罚规定”调整为“鼓励、奖励规定”,规定完成微信朋友圈发表任务的,给与一定的奖励,而不是未完成扣发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这种情况下,相关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告知员工后,员工由“被迫转发”转变为“自愿转发”,从而可避免引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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