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裁了,年终奖还有我的吗?
对人力资源市场来讲,2024年是不稳定的一年,“裁员”“优化”“降本”“增效”之声不绝于耳,在这样的大环境下,有些人被迫提前离开了自己的岗位。甚至有小伙伴在2024年的最后一天“喜提大礼包”。正值年关,对于被离职的人,最关心的事无疑是年终奖还有我的份吗?
房某于2011年至上海D公司工作,岗位为某部门高级经理。2017年10月,D公司对其组织架构进行调整,决定撤销房某所在部门和岗位。之后,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等事宜进行了长达2个多月的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2017年12月29日,D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房某遂先后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诉讼,要求D公司恢复劳动关系、支付2017年度奖金等。D公司主张《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年终奖金根据公司政策,按公司业绩、员工表现计发,前提是该员工在当年度10月1日前已入职,若员工在奖金发放月或之前离职,则不能享有。”而D公司的惯例是在次年3月发放当年的年终奖,房某已于12月29日离职,因此,D公司不应支付房某2017年度年终奖。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强制规定年终奖应如何发放,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状况、员工的业绩表现等,自主确定奖金发放与否、发放条件及发放标准,但是用人单位制定的发放规则仍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对于在年终奖发放之前已经离职的劳动者可否获得年终奖,应当结合劳动者离职的原因、时间、工作表现和对单位的贡献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不能享有年终奖,但劳动合同的解除非因劳动者单方过失或主动辞职所导致,且劳动者已经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的工作业绩及表现不符合年终奖发放标准,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终,因D公司未举证证明房某的2017年度工作业绩、表现等方面不符合年终奖发放规定,法院判决支持了房某的请求,判令D公司向房某支付2017年度年终奖。
根据上述案例可知,被裁员、被优化的员工,也有权根据自己当年的工作时间、工作表现、对单位的贡献等向单位主张年终奖,如果单位拒绝支付,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同时为了使自己的请求能够得到支持,也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员工手册》、入职时间、工作岗位、业绩表现、公司关于年终奖的规定、以往发放年终奖的记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