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解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
2024年10月18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将于2025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本文就该《暂行办法》实施后哪些人群可以申领、如何申领以及发放标准等解读如下:
1.病残津贴的申请条件
申请病残津贴人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3)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病残津贴的发放标准和申领期限
病残津贴的发放标准和申领期限取决于申请病残津贴时基本养老保险的累计缴费年限和距离法定退休年龄的期限,具体如下:
注:基本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的区别在于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即申领人员缴费年限满领取养老保险最低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以内的,其病残津贴发放标准与其退休待遇相同;不满领取养老保险最低年限的,仅能领取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暂无法领取。
3.病残津贴的申领地如何确定
按照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在待遇领取地申领病残津贴。
4.什么情况下,停发病残津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病残津贴:(1)继续就业并按国家规定缴费的;(2)经复查鉴定不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3)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复查鉴定。
5.申领人员在领取病残津贴期间死亡的,其遗属享有哪些待遇?
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暂行办法》的生效实施,意味着“病退”、“退职”被病残津贴政策所代替。此前,1978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以及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发布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退休;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应当退职。之后,各地发布关于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提前退休的条件(如增加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条件)、提前退休养老金以及退职生活费的计发标准等规定。但《暂行办法》生效实施后各地区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和退职政策将停止执行,这意味着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不能再适用“病退”“退职”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