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02/22

问题提出


甲公司与乙某之间的民事纠纷经仲裁机构裁决后,因乙某未履行仲裁裁决,甲公司遂向人民法院(下称“执行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院立案后,依法查封了乙某与其配偶丙某的共有房产。但执行法院认为该房产系乙某夫妻共同共有,不能直接进行拍卖。故而甲公司遂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最终历经两年多的时间后,方才进入拍卖程序。


律师解读


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需要执行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有房产的情形,其中与配偶、父母、子女共同共有的情况尤为多见。被执行人为了逃避债务,既不会对共有房产进行分割或将其出售后用于还债,相反还会联合共有人以该共有房产为家庭唯一住宅或被执行人仅有较小份额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这种情况下,申请执行人想要执行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有房产,需主动采取两个动作。


第一步,需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有权依法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依法分割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有房产并确认被执行人享有的份额。


第二步,待人民法院作出的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的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再向执行法院申请拍卖该共有房产。此时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按份共有房产的拍卖,司法实践中还存在按份额拍卖和整体拍卖后保留共有人相应份额的拍卖款这两种处置方式,执行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及房产具体情况选择以何种方式拍卖。由于按份额拍卖情况下,潜在竞买人考虑到后续在房屋使用、租借、出售等方面存在诸多不便,几乎不会参与竞拍,最终导致房产流拍、执行受阻。为避免这种情况,申请执行人在拿到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的生效判决后,应向执行法院主张共有房产难以分割且分割会减损价值、请求对共有房产进行整体拍卖,并执行被执行人享有份额所对应的拍卖价款,以实现对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有房产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