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02/29

问题提出


某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A、B、C共同投资设立,根据公司章程,各股东认缴金额均为100万元,出资期限均为2023年12月31日。截至2023年12月31日,A和B均如期足额缴纳了出资,只有C仅缴纳了10万元。在公司正准备向C催缴出资时,意外发现C因个人借款纠纷而名下又无财产可供执行,刚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司由此判断C目前是无法补缴出资差额了,于是就想将C除名。但是对于是否可以对C除名,公司内部产生了分歧。那么,此种情形下,公司是否可以对C进行除名?


律师解读


关于股东除名规则,《公司法解释三》第17条第1款进行了规定,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司法判例认为,前述规定虽然认可了公司对股东资格的解除,但由于此解除股东资格的方式相较于其他救济方式更为严厉,也更具有终局性,所以该规则的适用场合仅限定在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形,而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部分出资的股东则不适用该规则。因此,公司不能依据前述规定对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C除名。


但将于2024年7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第52条在前述股东除名规则的基础上,确立了股东催缴失权制,该制度可以解决公司面临的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困境。


股东催缴失权制,是指股东未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日期履行出资义务,经公司催缴仍未履行的,经公司通知,该股东即丧失其未缴纳出资部分的股权。这里的“履行出资义务”既包括未履行出资义务,也包括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其实施的流程如下:


1、发出催缴通知: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则为董事,下同)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同时规定催缴通知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


2、作出董事会决议: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在收到催缴书后,仍未能在宽限期内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会应就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事项作出相应的董事会决议。


3、发出失权通知:公司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发出失权的书面通知。应注意的是,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的时间为失权通知发出之日。


公司发出失权通知后,还应注意丧失股权的后续处理问题。丧失的股权可依次按照下述方式处理:①依法转让该股权,或者依法办理相应减资并注销该股权;②如在六个月内未能转让或者注销的,则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