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01/09

高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周学腾律师接受宁波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宁波智能公司)委托,代理该司与北京某医学研究有限公司(下称北京某研究院)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一审、二审,代理观点获最高人民法院全面采纳,案件全面胜诉。



案情简介


北京某研究院系软件名称为“某健康”全息生理测评软件的著作权人,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2017年9月起,北京某研究院与宁波智能公司相继签订《战略合作协议》《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就相关健康检测产品展开商务合作,合同约定“手握健康”全息生理测评软件的著作权归北京某研究院,宁波智能公司有权基于合同关系使用涉案软件,权利人附有提供软件服务合同义务,即宁波智能公司获得了使用案涉软件的授权许可。在后续合作过程中,2019年3月双方公司在支付项目分配款等问题产生分歧,北京某研究院立即关停软件服务。此后,被告某研究院发现其关停软件和服务后,宁波智能公司仍对外提供服务、收取款项,遂以宁波智能公司侵犯其软件著作权为由发起维权。


自2019开始,双方在北京各级法院就侵权计算人软件著作权纠纷、合同违约纠纷产生多起诉讼,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案件,最终通过承办律师的不懈努力,各级法院均认定北京某研究院在商业合作中违约在先,其违约行为导致合作终止,合作终止后宁波智能公司继续使用案涉软件权益应获保护,承办律师全部观点获各级法院支持,最终全面胜诉。


最高法院裁判要旨


在认定被诉侵权人相关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时,不能脱离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单独进行认定,而应进一步综合考虑该行为是否在双方履行过程中发生,以及与合同履行情况是否存在关联性,对侵权事实和行为做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