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06/27

近日,由高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渠帅律师代理的一起涉种产品责任纠纷案公布了判决结果。本案中,对方向法庭提交了田间鉴定意见,在该意见的鉴定结论中载明案涉豆角种子纯度指标不合格。在这种情况下,一、二审法院均采纳了被告代理人渠帅律师的意见,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情况概述


2023年7月7日,白山市某商贸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在某农资商店购买了由某种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生产的钱串子大油豆种子。原告将案涉种子种植后自称出现大面积杂株(即不是钱串子大油豆),遂在2023年8月25日向白山市农业农村局申请田间现场鉴定。白山市农业农村局于2023年9月2日,组织吉林省种子管理总站、吉林省农业科学院、吉林省蔬菜花卉科学研究院等相关技术专家进行现场鉴定,并作出《关于对钱串子大油豆品种纯度田间鉴定意见》(以下简称鉴定意见),鉴定结论载明,案涉钱串子大油豆未达到标签标注的纯度指标值。原告以此作为核心证据,向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渠帅律师作为被告方代理人,向法庭答辩重点阐明依据《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该鉴定意见不应作为认定委托人所生产种子纯度不合格的依据并说明了相关理由。同时,渠帅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其他农户种植该豆角种子未见纯度异常的证言、该批次种子质量检验结果单等相关证据,证明委托人所生产的种子纯度合格。在此基础上,渠帅律师从另外一个角度入手,通过原告所购买的种子数量推算出的种植亩数远低于原告所自称的损失亩数,进而证明如果田间确实出现原告的所称的杂株,是因为原告将钱串子大油豆种子与其他种子混在一起播种所造成的,而非委托人所生产豆角种子纯度不合格所造成的。


最终法院采纳了渠帅律师的意见,认定原告提交的鉴定意见不能证明委托人所生产种子纯度不合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核心争议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原告所提交的鉴定意见虽然在鉴定结论中载明了案涉豆角种子“未达到标签标注纯度指标”,但该鉴定结论是否可以作为认定案涉豆角种子纯度不合格的依据?


渠帅律师认为依据《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二条之规定,田间现场鉴定是“为确定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而进行的田间现场技术鉴定活动”,田间现场鉴定只能对大田种植出现事故的初步原因进行分析判定,比如是因栽培技术、气候、土壤、种子质量等因素造成了事故。只有在鉴定结论确定了是因种子质量导致事故的情况下,才启动对种子质量即纯度、净度、发芽率、水分四项指标的鉴定。田间鉴定不能直接对种子的质量直接进行鉴定。本案的鉴定结论直接作出纯度不合格的认定,违反了《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的规定。另外,对种子质量的鉴定不是通过田间的目测观察可以完成的,应该由依法设立且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通过提取种子样品,依据相关的鉴定规程进行鉴定,由此得出的客观结论,才可以作为认定种植纯度是否合格的依据。因此,法院采纳了渠帅律师的意见,否定了原告所提交鉴定意见所证明的事项。


对种植户和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的提示


(1)种植户要做到实事求是,企图通过捏造或混淆事实来骗取赔偿是不可取的,最终受损的是自己。


(2)种植户在购买种子时,要求对种子进行封样并妥善保存样品,以备种子出现质量问题时用于检测。


(3)若所种植田地确实出现了事故,应当及时申请田间鉴定,若田间鉴定确定了是因种子质量原因造成的事故,要尽快启动对种子质量的鉴定,作为下一步到农业执法部门举报或民事维权的证据。


(4)对种子生产、销售商而言,应当注意田间现场鉴定意见不能直接作为认定种子质量不合格的依据,当为此而遭到行政调查或民事赔偿要求时,要给予有效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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