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分所黄树旗、林腾宇律师代理的某刑案嫌疑人被不起诉
近日,高朋(深圳)律师事务所黄树旗、林腾宇律师担任某犯罪嫌疑人涉嫌非法拘禁一案辩护人。本案在批捕阶段,经辩护,检察机关认为无逮捕必要性,嫌疑人不捕后获得取保候审;近日,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经辩护,检察机关对嫌疑人作不起诉处理。
本案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先是合作投资,嫌疑人在项目中投入过千万。后因公司经营纠纷,嫌疑人一气之下采取不妥当方式将被害人控制在公司里面。被害人趁嫌疑人不备挣脱束缚逃离公司,在逃离过程中不慎摔倒,经鉴定造成二级轻伤。嫌疑人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刑拘,到案后认罪认罚。
本案在批捕阶段,被害人坚决不肯谅解嫌疑人,深圳分所律师认为嫌疑人虽然没有取得被害人谅解,但愿意缴纳赔偿保证金,符合不羁押条件。检察机关采纳该辩护意见对嫌疑人作出不捕,后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向办案机关出具谅解书。对于是否起诉嫌疑人,检察机关认为嫌疑人导致被害人二级轻伤属于从重情节。深圳分所律师认为,被害人所受伤害属于脱离拘禁后的结果,与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没有必然关联性,且嫌疑人并没有直接行为造成其受伤,不宜按非法拘禁第一档量刑从重处罚。结合嫌疑人具有自首、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建议检察院机关对嫌疑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后检察机关采纳该意见。
法条解读
不起诉和最终法院判处缓刑似乎区别不大?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犯罪记录,是指我国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的客观记载。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外,其他情况均应当视为无罪。有关人员涉嫌犯罪,但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办案单位撤销案件、撤回起诉、对其终止侦查的,属于无犯罪记录人员。”因此,区别在于不起诉后的有关人员仍可以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而即便宣告缓刑的被告也属于有犯罪记录人员。
《深圳市规范审前羁押措施适用指导意见(试行)》第七条“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且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三)……或者犯罪嫌疑人已缴纳赔偿保证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