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朋律师代理某建设工程案件在重要书证没有原件情况下取得胜诉结果
近日,高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武艾玲律师,吴晓云律师代理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取得胜诉结果。
该案为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某建筑劳务公司与总承包方之间工程欠款纠纷,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施工的工程量应如何确定。鉴于涉案工程的施工已于2016年完工,现场已无施工痕迹。本所代理的申请人手中只有工程量确认单的复印件,而被申请人则从开始就全面否认确认单的真实性并主张工程款已经超付,双方争议非常大。
本所两位律师首先对施工合同中有关工程量确认、验收、结算的条款进行反复分析,并与当事人沟通还原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然后对证据进行筛选、整理,本案除向仲裁庭提供了施工合同、工程量确认单、付款明细、多份聊天记录等,尤其细致整理了工程量确认单对应的大量底层确认单,即每日的施工记录单(也为复印件,申请人也没有原件),并提出工程量确认单虽为复印件,但符合本案施工协议的相关约定及本工程施工的现场实际情况,不持有原件不是申请人的责任,且该复印件与在案其他证据相互佐证,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另外,本所律师还灵活运用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提出申请人已就其完成的工程量提供了相关证据,达到了高度的盖然性,被申请人应当就其已经支付的工程款提供相关证据,尤其在其主张已经超付的情况下,应当就款项支付的详细情况提供相关依据。本案的被申请人后提供工程业主方的工程审计报告,以证明申请人主张的工程量多于业主审核量,工程款已超付。本所律师通过对比该审核报告的汇总部分与明细表,发现被申请人存在以偏概全,故意仅用审核的部分工程量计算申请人应得工程款的行为,并向仲裁庭当庭提出疑点。
此外,对方律师为了拖延时间和误导仲裁员的审理思路,还提出工程量鉴定申请、笔迹鉴定、相关人员不具有结算权限等问题,双方进行交锋,庭审对抗激烈。在本所律师步步紧逼下,被申请人回复仲裁庭提出的诸多问题的意见,又被本所律师及时采用变为对申请人有利的证据。
最终仲裁庭精准采纳了本所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本工程具有现时性,本案不具备鉴定条件,工程量确认单虽为复印件,但符合合同约定及现场实际情况,且能够与在案其他证据相互佐证,具有高度盖然性。因此,仲裁庭支持了申请人的全部工程款以及相应利息等仲裁请求,取得全面胜诉结果。高朋律师在该案中所表现的专业经验和敬业精神也取得客户的高度赞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