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朋律师代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案件胜诉,解除查封,排除执行
近日,高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英律师及团队江华律师代理的2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获得北京市高院再审维持裁定,法院认定购房人对房屋的权利足以排除执行,购房人长达5年的维权之路终于尘埃落定。
基本案情
开发商与A签署《借款协议书》,A支付2万元购房款,开发商开具相应收据。后A将购买的房屋转让给B,由B与开发商签署《认购协议书》,并将开发商向A开具的收据中的付款人改为B,B按照《认购协议书》的约定补足了购房首付款,并拟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签署后办理商业贷款手续。
开发商将房屋交付给B后,B进行装修并入住,其后B多次催促开发商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一直未果。在与开发商不断协商的过程中,B才了解到,因开发商销售房屋时还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所以才与A签署的《借款协议书》,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因开发商将在建工程抵押给某信托公司,导致开发商不能与B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只能先签署《认购协议书》。后在建工程抵押后,案涉房屋又被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查封,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始终未能签署,从而导致B未能办理商业贷款手续,实际支付的购房款也不足全部房款的50%。
本案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法官均认为B仅与开发商签署了《认购协议书》,未签署正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且支付的购房款不足50%,不满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条件,因此驳回B的执行异议请求。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是否满足《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三项条件,即“(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法院认定执行异议成立,终止执行,房屋解封
高英律师、江华律师从当事人与开发商签署协议的背景、协议的履行、款项的支付等方面综合论述,主张开发商与A签署《借款协议书》时即形成了购房合意,《认购协议书》系《借款协议书》的延续,B已按《认购协议书》的约定支付购房首付款,在协议签署及款项支付方面不存在任何过错,因此B对案涉房屋享有的权利足以排除执行。
律师的主张被执行异议之诉二审和再审法官全面采纳,二审法官判决B对案涉房屋的权利足以排除强制执行,并停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再审法官裁定维持二审判决。至此,困扰购房人多年的房屋查封终于解除,本案终于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购房人可以顺利办理不动产权证并安心地居住在自己购买的房屋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