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05/04

近日,高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英律师及团队江华律师代理的11件案外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取得良好结果,该系列案件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异议之诉申请的方式圆满结案。


基本案情


开发商于2010年开始销售房屋,因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开发商要求先与购房人签署《借款协议书》,收取了购房人支付的首付款并开具了相应的收据,并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于2014年、2015年分批与购房人签署《认购协议书》,向购房人交付了房屋,购房人装修并入住房屋,之后购房人多次催促开发商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始终未能签署。


2018年,购房人得知其房屋将要被法院拍卖,于是提起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在15天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2019年,购房人再次提起执行异议,法院以购房人重复提起执行异议为由驳回其异议。购房人无奈,只能通过信访举报、网络求助等方式寻求解决方案,但收效甚微。后购房人委托本所律师帮助其维权,保住购房人倾全家之力购买的房屋。


案件争议焦点


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分析了证据材料,并向购房人详细了解了其购房、入住及维权的相关过程,因与本案11户购房人情况相同的其他31户购房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取得二审生效判决,二审法院支持案外人提起的异议请求,并解除了对房屋的查封,本所律师依据《北京市法院执行局局长座谈会(第十一次会议)纪要—关于执行工作中涉案外人异议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的规定,成功地再次启动执行异议程序。


该系列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为购房人与开发商仅签署了《借款协议书》《认购协议书》,未签署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满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的条件。


办理第一次执行异议案的法官认为《认购协议书》仅为预约合同,并非正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满足上述规定的条件。本所律师结合两份协议的内容,主张《借款协议书》约定了房号、面积与房价,并非真正的借款协议书,而是成立了事实上的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结合购房人已经支付部分购房款、开发商已经交付房屋的事实,可以认定本案满足上述《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条件。本所律师的主张得到了处理第二次执行异议案的法官的认可,裁定购房人的执行异议成立,中止案涉房屋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不服裁定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撤回对11案的执行异议之诉,该系列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