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12/28

在网络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诉讼中,被告方可能会通过抗辩声称并非该软件的经营者(开发者)或该软件版本的经营者,甚至可能否认与某一软件功能的开发有关,使得被告是否适格成为案件争议焦点。因此,对软件开发者的准确定位显得至关重要。本文将深入研究软件发布的多个维度,从应用市场、官方网站到推广单页等多个角度入手,揭示真正的软件发布源。详细分析不同平台的特征,对发布者的数字痕迹进行剖析,旨在在法律程序中明确责任主体,从而在维护合法权益方面具有更强有力的证据支持。


一、确认软件来源的途径


判断一个软件是否源自一家软件公司(或网络公司)可以通过多个途径进行确认。首先,可以考察该软件是否能够从公司的官方网站上下载。其次,检查软件市场上可下载的版本,确保软件开发商信息指向目标公司。通过分析应用程序访问接口(API)请求的数据访问,确认是否指向公司的官方网站,也是一种有效手段。此外,查阅公司的官方公众号,确认是否提供了该软件的下载地址,也是判断软件来源的重要线索。通过综合考量这些方面的信息,可以更准确地确认软件的真实出处。


通过输入公司官方网站的URL进入其网站,检查下载资源,若找到涉案的相关软件,可下载以验证其是否实施了被指控的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一步骤是确认软件责任主体的重要方式之一。


在苹果的App Store或其他安卓平台下载到具有恶意行为的软件时,应用市场的经营方会明确显示该软件的提供方,通常由公司提供的软件拥有更高的信誉和品质保证,因此吸引更多用户进行下载。通过这一渠道,我们也可以有效地确认应用的开发者身份。


桌面软件或移动应用在向用户提供服务时,会根据用户的操作展示不同的数据内容。这些数据通常存储在云端服务器上,终端程序通过API请求的方式获取这部分数据或将用户提交的内容存储到服务器上。API访问的服务器地址成为了一个重要线索,可用于识别提供服务的软件服务主体。通过分析这个服务器地址,我们能够准确确认软件的提供方,为判定软件责任主体提供了关键信息。


网络提供商或软件开发商为了推广服务,通常会通过微信公众号进行市场运营活动。在公众号消息推送、海报或下载地址中,可能提供了相关软件的下载指引。依据官方微信公众号的指引,也是确认软件提供方的有效途径。


二、对软件来源的主体确认


在通过以上来源获取软件发布的源头后,需要对源头的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进行确认。


对于指向官方网址的软件来源,如需在法律上确认该软件的提供者,可以通过查询该网址的域名和ICP备案信息。这一步骤包括通过工信部的“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进行查询,以获取该网址的维护主体和运营方的详细信息。


而对于微信公众号的管理方,我们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的认证信息进行确认。通过点击公众号中的“关于公众号”信息,可以查看认证主体。认证主体即为确认承担法律认证的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公众号管理方的法律实体。


在应用市场上发布的软件,上架前通常需要进行开发者身份认证。尽管在软件下载页面显示的开发者信息未必是真实姓名或市场登记部门注册的主体信息,但在后台存在实名认证信息。如果在法律诉讼中需要,可以通过法庭的调查令来调取这些实名认证信息,以确保获取准确的软件提供方信息。


三、对软件开发者主体的证据固定


通过对软件来源和来源主体的确认,已经可以确认一个软件真实的开发者(经营者)。但由于软件证据不同于其它证据,有非常易于灭失的特点,证据固定就显得尤其重要。


当网络服务的提供者(软件开发者)意识到他们维护的软件可能涉及法律风险时,他们可能采取以下手段来规避法律责任:


1.删除涉嫌侵权的软件:将已发布的可能侵权的软件版本从平台上删除,以减少潜在法律风险。


2.利用无风险的软件版本替代风险版本:替换存在法律问题的软件版本,以确保用户使用的是合规的版本。


3.在软件市场进行升级:发布软件的更新版本,修复可能存在的侵权问题,以满足法规要求。


4.禁用软件指定的功能:通过禁用或修改软件中涉及侵权的功能,降低法律风险。


5.隐藏自身和软件的关联:采取措施以减少软件开发者与软件之间的关联,以防止法律责任的追究。


为了防止涉嫌侵权软件证据的灭失,作为权利主张方,需要有效地进行完整的证据取证和固定。首先,利用时间戳取证工具,采用拍照或录屏方式保存获取涉嫌侵权软件的整个过程。在获取软件的流程证据时,同时制作软件包的电子指纹,以确保在重现侵权行为时,软件未经人为修改。其次,对软件来源的网站或运营网站的主体信息进行追溯,并进行有效的证据固定,以防止在维权过程中发生可能的权属变更。最后,对使用所获取的软件进行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进行重现,并妥善保存相关证据,以强化维权主张的可信度。这一系列措施有助于确保在法律争端中能够提供清晰、完整、不可篡改的证据支持。


四、其它有争议的经营者确认方式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审判机关接受了一些用于证明软件经营者身份的方式,但要严谨看待这些方法。例如,在一些案件中,原告可能通过被诉软件中的权利声明和作者声明来确认软件的权利人和义务人。然而,被告可能有理由否认这种证明的成立,因为软件开发者可以采取措施隐藏真实的开发者身份。另外,有些原告可能依赖著作权登记信息来确认软件开发者,但这也存在逻辑不严密的地方。由于软件是一个动态的产品,可能会被复制、盗用或破解,从而产生新的发布版本。因此,后续版本的真实开发者未必与著作权证书上的登记人相符。


在网络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诉讼中,明确软件开发者身份是被告是否适格的关键。通常一个软件会涉及到多方的参与,确定软件开发者身份并非总是简单明了的事情,需要全面、严谨的证据和分析来确立相关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