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新规:当宽则宽、当严则严

2024 01/23

自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全国法院审结的危险驾驶罪案件逐年上升,至2019年,危险驾驶罪达到31.9万件,居刑事犯罪之首。每年将30余万人打上“罪犯”的烙印,势必使数万家庭陷入窘境。


在危险驾驶罪实施的前几年,凡是醉酒程度在80毫克每100毫升的都无一例外地进行刑事处罚。但实践中存在许多情节轻微且没有造成任何危害后果的醉驾行为,比如酒精含量刚过立案标准、短距离驾驶或在自己小区内挪车等。对这些行为也都作为犯罪打击,使很多平常遵纪守法的公民失去工作,家庭秩序被打破,子女上学、就业也会受到影响。纵观被判刑的危险驾驶罪,其实大多数都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也保持了一定的谨慎和理性。但却因一时侥幸或自信,被贴上罪犯的标签,有些人更是因此葬送了锦绣前程。于是,一些专家学者呼吁对危险驾驶罪应该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不能一刀切地都要判处刑罚。对于那些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行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给当事人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


近几年来,各省出台了一些规范性文件,在危险驾驶罪的处罚上开始变得轻缓化,具体定罪量刑也逐渐灵活掌握。如部分省规定酒精含量不超过120毫克/100毫升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起诉。在各省积累了一些实践经验后,2023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开始施行。该司法解释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不同情形的醉驾行为予以区别对待,当宽则宽,当严则严。


在宽的方面,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醉驾行为,不认为是犯罪:如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情形等。这些行为普遍不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没有刑事处罚的必要。


但是,也必须认识到醉驾对公共安全有潜在的甚至重大的危害性,不能一味地宽缓处理。在严的方面,该司法解释规定了从重处理的15种醉驾情形。主要是指情节恶劣或造成危害后果的醉驾行为,包括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等情形。这些醉驾行为要么已经造成危害后果,要么造成危害后果的可能性较大,有从严打击的必要。


综上,新的司法解释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要严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醉驾行为,同时也对情有可原、情节轻微的醉驾行为进行无罪化或轻缓化处理。最后,还是要提醒大家: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