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审判实践

2022 12/05

近年来,伴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行为层出不穷,且随着科技发展和交易方式的创新,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件呈现出数量日趋增多、手段日趋隐蔽、形式日趋复杂的态势。本文将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为研究对象,结合司法实践,对内幕信息、内幕交易及泄露内幕信息具体行为、犯罪数额、量刑等情况进行介绍,以期揭示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概况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罪名,1999年《刑法修正案》第四条修改了本罪的罪状,增加了关于期货犯罪的规定。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第二条再次对本罪罪状作出修改,增加了“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的罪状。2012年3月29日,两高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解释》(法释〔2012〕6号,以下简称“《解释》”),针对证券、期货犯罪的发展态势以及司法实践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明确了指导原则。2020年3月1日起实施的新《证券法》进一步完善了证券市场的基本制度,在证券类犯罪方面作出了一些改动和衔接,将对资本市场的监管落实到了刑事层面。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件的十大看点


案例选取: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威科先行等工具进行检索,在案例选择过程中,关键词锁定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案由筛选选择刑事案件,审判程序选择一审,文书类型选择判决书,检索后获取全国2006-2022年间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一审判决书共149份,排除重复、无效样本,实际有效一审裁判文书共74份,涉及被告人116人(包括4个单位)。


(一)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件各年分布


根据检索结果,2006-2022年间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件共计74件,各年案件数量如下图。不难发现,2015年至2016年,案件数量呈激增态势,应该与2015年证券市场的大幅波动有密切关系,2016年后,案件数量有所回落。2015年至2021年与2006年至2015年相比,案件数量整体呈现出平稳增加的趋势。





(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件地域分布


如下图所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件集中分布在上海、北京、浙江等省市,上述三省市案件数量已达到案件总数量的54%。





(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名分布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选择性罪名。根据检索结果,74份判决书共涉及被告人116人(包括4个单位),其中被判处内幕交易罪的共计95人,被判处泄露内幕信息罪的11人,被判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10人。





(四)内幕信息的类型


以74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件为基础数据,对判决书认定的内幕信息类型进行统计发现:涉及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的案件共计41件,占比55.41%;涉及股权收购内幕信息的案件共计7件,占比9.46%;涉及重大投资事项内幕信息的案件共计5件,占比6.76%;涉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和非公开发行股票内幕信息的案件均为4件,占比5.41%;涉及股权合作内幕信息的案件3件,占比4.05%;涉及重大诉讼事项和有关业绩增长、分红及重大合同利好信息内幕信息的案件均为2件,占比2.7%;涉及股权分置改革、增资扩股、股权转让、以租抵债方案、并购、新冠药物研制取得重大进展内幕信息的案件各1件。





(五)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件具体犯罪行为分类



以111名被告人(排除单位犯罪主体4个、无罪1人)实施的具体行为为研究对象,因其中10人涉及内幕交易和泄露内幕信息2个犯罪行为,故共得出数据121个,具体行为包括:操作本人账户进行内幕交易,利用他人账户进行内幕交易,利用本人及他人账户进行内幕交易,知情人指使他人进行内幕交易,知情人指使他人利用第三人账户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其中,利用他人账户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最多,共涉及40人,占比35.71%。





(六)知情人员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


以112名被告人(排除单位4个)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为研究对象,统计整理发现知情人员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4类:因公司职务或与公司业务往来获取内幕信息的共计60人,占比53.57%;因系知情人的近亲属或与知情人关系密切获取内幕信息的共计39人,占比34.82%;通过窃取、骗取、刺探等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12人,占比10.71%;从网上获取内幕信息的1人,占比0.89%。





(七)犯罪数额统计


《解释》第六、七条规定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形中涉及犯罪数额的主要包括证券交易成交额、获利或避免损失数额,故本文以证券交易成交额和获利或避免损失数额为基础数据对犯罪数额进行统计、研究。因本文涉及的案例绝大部分为2022年以前的案例,故本文暂不适用最高检、公安部于2022年4月29日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关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新规定。


1.成交额情况。


根据《解释》第六、七条规定,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情节严重;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情节特别严重。因存在个人犯罪、共同犯罪、非同案犯并案处理的情形,针对证券交易成交额的统计共提取到85个数据,如下图所示,成交额主要集中在50万至5000万区间,占比达81.18%。





2.获利或避免损失(违法所得)数额。


根据《解释》第六、七条规定,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为情节严重;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七十五万元以上的,为情节特别严重。继续以85个数据为基础,如下图所示,获利数额在15-75万区间的最多,占比23.53%;获利数额在100-500万区间的次之,占比22.35%。





(八)退缴违法所得情况


以不存在亏损情况、判决罪名中包含内幕交易罪的案件为基础来研究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的情况,共提取到70个数据。不难发现,在有违法所得的被告人中,绝大多数人退缴了违法所得,其中全部退缴的占比77.14%,部分退缴的占比11.43%,另有11.43%的被告人未退缴违法所得。





(九)违法所得与罚金倍数关系统计情况


1.内幕交易案件判处罚金情况。


以不存在亏损情况、判决罪名中包含内幕交易罪的案件为基础,共提取到71个数据,通过比对判处的罚金与违法所得的倍数从而研究司法实践中对罚金的判决情况。如下图所示,被判处1倍罚金的情形最多,占比61.97%。





2.泄露内幕信息案件判处罚金情况。


根据检索结果,74个案件中被判处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案件共计11件,其中相关联内幕交易被告人获利的9件,亏损的2件。内幕交易获利的9个案件中,6件以相关内幕交易被告人违法所得的1倍对泄露内幕信息被告人判处罚金;1件判处罚金10万,1件未判处罚金,1件免于刑事处罚。相关联内幕交易亏损的2个案件中,1件被判处罚金10万,1件被判处罚金30万。





3.无违法所得(亏损)案件被判处罚金情况。


没有违法所得、判决罪名中包含内幕交易罪的案件共计13件,其中有12件被判处1千元到50万元不等的罚金。





(十)量刑情况


对116名被告人的量刑情况进行统计,被判无罪的1人;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的2人;被判单处罚金的6人(含4个单位);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20人;被判处1-3年有期徒刑的56人;被判处3-5年有期徒刑的20人;被判处5-10年有期徒刑的11人。适用缓刑的共计6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