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漆厚度不一,是否构成欺诈?
2021 07/30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原告李某自被告某车辆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处购入越野车一台,并支付购车款80余万元。2019年7月,原告李某将被告某车辆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至法院,称其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现该车辆漆面厚度不一致,认为被告某车辆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销售该车辆过程中故意隐瞒此情形,存在欺诈故意,要求被告某车辆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退回购车款,并按照购车款的三倍赔偿损失,各项费用共计为360余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民通意见》第68条之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由此可知,构成欺诈的要件包括:1、一方需要有欺诈的故意。2、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一般包括故意告知虚假的情况和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3、被欺诈方因受欺诈而陷入错误的判断。4、被欺诈人基于错误的判断而为意思表示。上述四个构成要件均成就时,方能构成欺诈。
具体到本案,车辆生产商已经为该车辆出具证明,证明原告李某所述的漆面问题,为制造商在生产环节为质控目的进行的常规操作,且法院认为,该情形显著轻微,经营者亦肉眼轻易无法识别,即使车辆存在漆面问题,亦无法证明该问题发生在销售环节且被告某车辆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此情况应系明知。因此,综合以上事实,原告李某主张的欺诈行为,依据不足,其由此而提出的关于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