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情势变更”遇上“不可抗力”,何去何从?
2020 07/08
明天和意外我们永远也不知道谁先到来。2020年一场突如其来的“疫情”打乱了我们平静的生活。同时,也让一直以来被视为合同“配角”的“不可抗力”闯入了大众的视野。“疫情”之下,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不可抗力”。
何为“不可抗力”?《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 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房多多将其位于某市的房屋出租给A公司,供A公司经营酒店使用。双方于2016年1月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租金100万元/年。由于市场环境不佳,酒店自开业起就经营困难连年亏损,至今已亏损500余万元。2020年1月新冠疫情暴发,政府启动重大公共突发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实行交通管制,旅游禁令,酒店业经营停滞,A公司酒店濒临倒闭。为此2020年3月10日、3月30日A公司两次以“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向房多多发函,要求自2020年5月1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裁决如下:
1.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本案中A公司认为疫情暴发,酒店经营停滞导致巨大亏损,属于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此本院认为,因新冠疫情属于突发公共事件,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属于不可抗力。虽然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导致A公司经营酒店停滞了一段时间,但是现阶段各行业均已复工复产,酒店也已经可以恢复经营,本次疫情并未达到导致A公司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其仍可以继续使用案涉房屋用于经营酒店,不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解除合同的规定。
2.酒店经营亏损系由多方面原因造成,既有疫情原因也有A公司自身经营原因,其中因自身经营导致酒店亏损,是A公司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预见并承担的风险,A公司以酒店经营亏损为由要求解除双方房屋租赁合同,系转嫁该风险于房多多一方,不符合《合同法》关于公平原则的规定。
3.A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亦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即其要求解除合同缺乏合同约定的依据。
本案中,A公司以《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作为解除合同理由。那么,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A公司可否以“情势变更”为由解除租赁合同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由此可知,在《合同法解释(二)》中明确将不可抗力的情况排除在情势变更之外。故,现阶段因“疫情”致使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不能依据《合同法解释(二)》的“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
嗖!嗖!嗖!2021到了,《民法典》生效了,当“情势变更”遇上“不可抗力”,合同当事人是否能够以“情势变更”为由解除租赁合同?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正式发布。《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民法典》的发布,情势变更原则正式在法律层级得到确立,且未明确将不可抗力排除在情势变更之外。因此,自2021年1月1日起,当“情势变更”遇上“不可抗力”,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情势变更”作为合同解除理由,亦可以选择选择适用“不可抗力”作为合同解除理由。
何所谓“商业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09年7月7日,法发〔2009〕40号),该通知中明确,商业风险属于从事商业活动的固有风险,诸如尚未达到异常变动程度的供求关系变化、价格涨跌等。情势变更是当事人在缔约时无法预见的非市场系统固有的风险。人民法院在判断某种重大客观变化是否属于情势变更时,应当注意衡量风险类型是否属于社会一般观念上的事先无法预见、风险程度是否远远超出正常人的合理预期、风险是否可以防范和控制、交易性质是否属于通常的“高风险高收益”范围等因素,并结合市场的具体情况,在个案中识别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
综上,区分情势变更还是商业风险,需要参照合同约定,并从可预见性、归责性以及产生后果等方面进行分析。
何为“不可抗力”?《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 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房多多将其位于某市的房屋出租给A公司,供A公司经营酒店使用。双方于2016年1月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租金100万元/年。由于市场环境不佳,酒店自开业起就经营困难连年亏损,至今已亏损500余万元。2020年1月新冠疫情暴发,政府启动重大公共突发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实行交通管制,旅游禁令,酒店业经营停滞,A公司酒店濒临倒闭。为此2020年3月10日、3月30日A公司两次以“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向房多多发函,要求自2020年5月1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裁决如下:
1.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本案中A公司认为疫情暴发,酒店经营停滞导致巨大亏损,属于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此本院认为,因新冠疫情属于突发公共事件,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属于不可抗力。虽然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导致A公司经营酒店停滞了一段时间,但是现阶段各行业均已复工复产,酒店也已经可以恢复经营,本次疫情并未达到导致A公司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其仍可以继续使用案涉房屋用于经营酒店,不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解除合同的规定。
2.酒店经营亏损系由多方面原因造成,既有疫情原因也有A公司自身经营原因,其中因自身经营导致酒店亏损,是A公司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预见并承担的风险,A公司以酒店经营亏损为由要求解除双方房屋租赁合同,系转嫁该风险于房多多一方,不符合《合同法》关于公平原则的规定。
3.A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亦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即其要求解除合同缺乏合同约定的依据。
本案中,A公司以《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作为解除合同理由。那么,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A公司可否以“情势变更”为由解除租赁合同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由此可知,在《合同法解释(二)》中明确将不可抗力的情况排除在情势变更之外。故,现阶段因“疫情”致使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不能依据《合同法解释(二)》的“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
嗖!嗖!嗖!2021到了,《民法典》生效了,当“情势变更”遇上“不可抗力”,合同当事人是否能够以“情势变更”为由解除租赁合同?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正式发布。《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民法典》的发布,情势变更原则正式在法律层级得到确立,且未明确将不可抗力排除在情势变更之外。因此,自2021年1月1日起,当“情势变更”遇上“不可抗力”,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情势变更”作为合同解除理由,亦可以选择选择适用“不可抗力”作为合同解除理由。
何所谓“商业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09年7月7日,法发〔2009〕40号),该通知中明确,商业风险属于从事商业活动的固有风险,诸如尚未达到异常变动程度的供求关系变化、价格涨跌等。情势变更是当事人在缔约时无法预见的非市场系统固有的风险。人民法院在判断某种重大客观变化是否属于情势变更时,应当注意衡量风险类型是否属于社会一般观念上的事先无法预见、风险程度是否远远超出正常人的合理预期、风险是否可以防范和控制、交易性质是否属于通常的“高风险高收益”范围等因素,并结合市场的具体情况,在个案中识别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
综上,区分情势变更还是商业风险,需要参照合同约定,并从可预见性、归责性以及产生后果等方面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