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复工期间”能否定性为“节假日”?
国务院每年11月底或12月都会颁布次年“节假日安排的通知”,此类通知下发后,各类“拼假攻略”便会应运而生。国务院颁布“节假日安排的通知”的法律依据何在?根据《劳动法》,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进一步规定了每个节日/纪念日的放假天数。《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明确,“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综上,全国人大、国务院有权对“节假日”及特殊休假安排作出规定及解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国务院规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结合上述分析,国务院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1号文进一步解释,“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结合《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春节假期为3天(初一、初二、初三),其余为调休,因此,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不能休假的职工,应首先安排补休,未能补休的,按照2倍标准支付工资。
国务院颁布1号文后,各地方政府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又进一步规定了“延期复工”的相关规定。例如,上海市政府1月27日高效发布了《关于本市延迟上海市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通知规定,“本市区域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2月3日至2月9日的“延迟复工期间”的法律性质是什么?职工在这段期间工作的,企业应该按照何种标准支付工资呢?根据上海人社部的解释,“延迟复工期间”属于“休息日”,这就意味着,“延期复工期间”“加班”的,企业应当支付2倍工资。
结合前述分析,我们认为,政府的出发点是好的,其一,防止人群过早聚集,有利于疫情防控;其二,企业需要员工加班的,应谨慎考虑成本和必要性,确无必要性的加班的,企业可能会考虑员工放假,其出发点也是防止人群的流动和聚集。然而,换位思考,“延期复工期间”定性为“休息日”似乎不够妥当,其一,“休息日”的解释权在人大和国务院,这里似乎有扩大解释嫌疑;其二,这场疫情是全国性的,对于每一个行业带来的负面影响和冲击也是确定的,企业在不能恢复正常生产工作的前提下,还要额外负担2倍的工资,可能会给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带来无法承受的损失。
如果企业停工停产的,工资如何支付呢?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中也明确: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在网上看到一段话,“没有为企业工作,我也可以不要工资,企业活不下去,我们也难以存活”。非常时期,需要全国人民众志成城、共克时艰。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尽快恢复经济的正常运转,关乎你我。